质量守恒定律
质量守恒定律自然界的基本定律之一。在任何与周围隔绝的物质系统(孤立系统)中,不论发生何种变化或过程,其总质量保持不变。18世纪时法国化学家拉瓦锡从实验上推翻了燃素说之后,这一定律始得公认。20世纪初,发现高速运动物体的质量随其运动速度而变化,又发现实物和场可以互相转化,因而应按质能关系考虑场的质量。质量概念的发展使质量守恒原理也有了新的发展,质量守恒和能量守恒两条定律通过质能关系合并为一条守恒定律,即质量和能量守恒定律。(简称质能守恒定律)
中文名:物质守恒定律
外文名:law of conservation of mass
别 称:质量守恒定律
提出者:拉瓦锡
提出时间:18世纪
物质守恒定律,就是物质是不会消失也不会产生的,只能由一种物质转化成另一种物质。物质守恒定律里说到:物质不会凭空产生,只是从一形态转换成另一种形态了。
目录
什么是物质守恒
1.早期的“质量守恒定律”(质能关系之前)
在化学反应中,参加反应前各物质的质量总和等于反应后生成各物质的质量总和。这个规律就叫做质量守恒定律(law of conservation of mass)。在任何与周围隔绝的体系中,不论发生何种变化或过程,其总质量始终保持不变。或者说,任何变化包括化学反应和核反应都不能消除物质,只是改变了物质的原有形态或结构,所以该定律又称物质不灭定律。后来演变成为了自然界普遍存在的基本定律之一。
化学反应的过程,就是参加反应的各物质(反应物)的原子,重新组合而生成其他物质的过程。在化学反应中,反应前后原子的种类没有改变,数目没有增减,原子的质量也没有改变。
2.“能量守恒定律”
3.爱因斯坦的“质能关系”
4.“信息守恒”
爱因斯坦博士有一个公式:能量=质量*光速的平方。在这里,质量完全泯灭,转化为能量。我们是不是可以这么说,在打开时光隧道的时候,我们这个空间会和另一个空间进行物质能量交换,如果一个人经过时光隧道到了另一个空间,那么另一个空间就会将大量的能量抛射到这个空间。
质量守恒定律简解
自然界的基本定律之一。在任何与周围隔绝的物质系统(孤立系统)中,不论发生何种变化或过程,其总质量保持不变。18世纪时法国化学家拉瓦锡从实验上推翻了燃素说之后,这一定律始得公认。20世纪初以来,发现高速运动物体的质量随其运动速度而变化,又发现实物和场可以互相转化,因而应按质能关系考虑场的质量。质量概念的发展使质量守恒原理也有了新的发展,质量守恒和能量守恒两条定律通过质能关系合并为一条守恒定律,即质量和能量守恒定律。(简称质能守恒定律)
质量守恒定律
概念
质量守恒定律指的是一个系统质量的改变总是等于该系统输入和输出质量的差值。质量守恒定律是自然界普遍存在的基本定律之一。它表明质量既不会被创生,也不会被消灭,而只会从一种物质转移到为另一种物质,总量保持不变。
具体
质量守恒定律包括——
物理变化质量守恒
物理变化中不论物体的形状、状态、位置如何变化,所蕴含的质量不变;物体分裂成几个部分时,各部分质量之和等于原物体质量。当物体加减速运动时,动质量会变化,但是静止质量恒定不变。
化学反应质量守恒
化学反应因没有原子变化,质量总是守恒的(无论是动质量还是静质量)。化学反应中的质量守恒包括原子守恒、电荷守恒、元素守恒等几个方面。
核反应的质量守恒
核反应由于有原子变化,因此静质量是不守恒的,有质量亏损,服从质能方程,这也是核武器的理论原理。但核反应在相对论中,其动质量也是守恒的。
解释
在化学反应过程中,反应前后原子的种类没有改变,原子的数目没有增减,原子的质量也没有变化。所以化学反应前后各物质的质量总和必然相等。
- 化学变化中的“一定不变”:原子种类、原子数目、原子质量、元素种类、元素质量和反应前后各物质的总质量一定不变;
- 化学变化中的“一定改变”;分子种类、物质种类一定改变;
- 化学变化中的“可能改变”:分子数目可能改变,元素化合价。
范围
应用领域
物理应用
物理方面,质量守恒主要应用于解决热学问题以及功能转换
化学应用
化学方面,质量守恒主要用于方程式的配平,以及化学元素物质的量计算,主要遵循下列规则。
六个不变:
宏观:1.反应前后物质总质量不变; 2.元素的种类不变; 3.各元素对应原子的总质量不变;
微观:4.原子的种类不变;5.原子的数目不变;6.原子的质量不变。
两个一定改变:
宏观:物质种类改变。
微观:物质的粒子构成方式一定改变。
两个可能改变:
宏观:元素的化合价可能改变。
微观:分子总数可能会改变。
综合应用
(1)根据质量守恒定律:化学反应前后元素的种类和数目相等,推断反应物或生成物的化学式。
(2)已知某反应物或生成物质量,根据化学方程式中各物质的质量比,可求出生成物或反应物的质量。
视频
化学初3上__第5单元课题1-质量守恒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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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李瑞祥, 邵红能. 质量守恒定律[J]. 科学24小时, 2014(5):3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