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壟斷
經濟壟斷源於濫用經濟力的優勢,並且其濫用者應是經營者、或經營者的聯合體。實踐表明,經濟力的優勢並不必然屬於某一個經營者或經營者聯合體。相反,它可以屬於甲經營者,也可以屬於乙經營者。甚至,屬本來並沒有經濟優勢的若干經營者組成的聯合體。換言之,經濟力的優勢並非具有永久的獨占性。它是在競爭中形成的。問題在於,經濟力優勢的占有者為了保持自己的優勢而採用非競爭的手段,不允許他人再與之進行競爭。經濟力優勢濫用的根本特徵,是以集中的經濟力或聯合的經濟力支配市場,從而使他人成為經濟從屬者的可能。
目錄
壟斷在經濟中有什麼危害?
影響市場價格信號的正常發揮
價格是市場資源配置的信號,當某商品供不應求時,形成賣方市場,該商品價格提高,使得從事該商品生產的資源增加,更多的企業將進行該商品的生產,從而供給增加滿足需求,平衡市場供需;當某商品供過於求時,形成買方市場,該商品價格下降,引起資源流出,從而供給減少,需求增加。價格正是在供求關係的影響下,自動調節生產,調節流通,並實現對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壟斷價格行為的存在,使得價格無法正確反應市場的供需關係和競爭狀況,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
影響行業企業間的公平競爭
市場競爭應是公平競爭、誠信競爭。要想公平競爭就要反價格壟斷,形成了價格壟斷就不可能是競爭的。一個行業內部分企業的價格壟斷必然會造成對該行業內其他企業的不公平競爭,一個行業的價格壟斷行為同樣也會影響其上下遊行業的整體競爭狀況,從而導致實施價格壟斷的行業企業獲得非法的競爭優勢,同時實施價格壟斷的行業企業的聯合也會打擊該行業潛在進入者,從而維護價格壟斷實施者的整體利益,這樣就對其他行業企業形成了不公平的競爭,破壞了正常的企業行業的競爭秩序。
影響消費者福利的提高
價格壟斷行為使消費者面臨損失。微觀經濟學揭示,壟斷企業和競爭企業所決定的均衡價格和均衡產量是不同的。競爭企業是在價格等於邊際成本處進行生產,而壟斷企業則在價格高於邊際成本的地方進行生產。因此,壟斷產量會低於競爭產量,而壟斷價格會高於競爭價格。這就是說,壟斷通過控制產量來操控價格,將給消費者帶來兩大損失:一是價格方面的損失。消費者在購買相同數量的產品時,要比競爭條件下接受更高的價格。消費者這部分損失因壟斷者限制產量、抬高價格而作為一種壟斷利潤轉移給了壟斷者,或者說被壟斷者剝削走了。二是消費者在購買數量方面的損失。消費者不能以同一價格購買到足夠數量的商品。
影響經濟運行效率和科技進步
行業企業的價格壟斷實施者不論是限制了同行業競爭者的競爭還是限制了行業上下游經營者之間的競爭,都會對本行業和相關聯行業造成利益固化,缺失了同行業之間的正常競爭,必然整個經濟運行效率就難以提高。價格壟斷實施所造成的競爭缺失和市場主體的壟斷利益固化,容易造成企業創新意願的降低,從而阻礙社會整體的科技進步速度。[1]
平台經濟產生壟斷的原因
為什麼有的平台企業會逐步走向壟斷並持續保持壟斷?分析起來,大致與以下幾方面有關。
其一,與數字經濟時代的新型經營模式有關。在數字經濟時代,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移動互聯網等數字技術大大降低了數字產品的搜尋、生產、運輸、跟蹤和識別等交易成本,極大拓展了市場的邊界,以傳統企業的方式來組織供給的必要性大幅下降,平台甚至可以通過個體連接的方式來組織市場交易,從而出現了新型經營模式,容易形成企業對市場的壟斷。
其二,與網絡外部性與規模經濟有關。平台經濟最顯著的特點之一就是網絡外部性,即市場中的網絡節點越多,市場給參與者創造的價值越高。但網絡的建立具有明顯的門檻效應,初期搭建平台基礎設施的成本非常高,而一旦進入目標市場,其邊際成本近乎於零,領先的企業能夠依賴用戶數量帶來的超額收益分攤前期成本,不斷鞏固市場優勢,產生規模效應,並會走向壟斷。平台規模經濟產生於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連接擴大效應。若每個新的連接都增加了價值,那麼較大的網絡將比較小的網絡享有更大的規模回報,平台經營者為了攤薄前期成本,具有不斷拓展網絡的傾向。另一方面是為了降低摩擦成本。在普遍的信息不對稱情形下,契約糾紛時常產生,此時就會出現解決爭端的協商成本,平台企業可以利用其市場主宰地位高效解決爭端,使買賣雙方因忌憚付出信用、經濟等方面的代價而選擇尊重平台制定的規則。平台的市場占有率越高,用戶黏性就越高,解決摩擦的成本就越低。
其三,與數據、流量、算法的壟斷強化有關。進一步看,平台企業在形成壟斷後能夠長時間維持壟斷,主要基於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數據壟斷。平台企業收集了大量用戶數據,對用戶的行為進行跟蹤畫像,再進行有針對性的促銷、優惠和廣告投放,不斷創造新的利潤和數據。二是流量壟斷。平台企業利用網絡優勢持續匯集用戶所需信息,進而壟斷用戶流量,而流量優勢又可以通過平台業務延伸、衍生的方式,進行多維度擴張,不斷鞏固其流量優勢。三是算法壟斷。這是平台壟斷的一個獨有特徵,就是通過對本企業業務的特殊照顧或對競爭對手業務的隱形打壓來實現「自我優待」。比較典型的是,在檢索平台領域具有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在檢索排序過程中對自身商品或服務使用「優待性」的算法或規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