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青年企业家协会
绍兴市青年企业家协会,成立于1999年9月27日,位于绍兴市洋江西路589号,提高青年企业家素质,促进青年企业家健康成长。多年来,协会与绍兴经济共同成长,始终坚持以竭诚服务青年企业家[1]成长发展为宗旨,培育了一批批优秀的青年企业家,取得了一项项荣誉,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同时也吸引了越来越多青年才俊的加入,现已在全省青企协系统乃至长三角地区青年团体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随着协会队伍的不断发展壮大,协会共汇聚了来自纺织建筑、机械制造、生物医药等30多个行业150多名青年才俊,拥有精工、中成、万安、阳光、三花等著名品牌企业。
目录
协会简介
绍兴市青年企业家协会成立于1999年10月, 是一支汇聚绍兴企业精英、朝气蓬勃、奋发向上的年轻队伍。协会是我市青年企业家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2],是浙江省青年企业家协会、绍兴市青年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经过不断的探索实践,协会逐渐走向成熟,形成了六大工作平台:一是组织培训研讨,通过开设绍兴青商大讲堂(绍兴青年经济论坛),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举办各种培训、研讨,帮助会员提高经济理论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二是促进商务活动,通过积极组织会员赴国内外进行商务考察,接待各地来绍访问协会、组织等,促进区域合作和经贸洽谈;三是增强会员交流,通过在协会内部举办各种会员喜闻乐见的聚会、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四是提供沟通平台,通过各种活动,加强企业家与政府职能部门、企业家与银行之间的沟通交流;五是热心公益事业,积极组织企业家参与扶贫帮困、捐资助学、帮助大学生就业等活动。六是开展评先推优工作,积极向党、政和上级组织推荐优秀企业家,利用协会会刊《绍兴青商》大力向社会宣传优秀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展现当代青年企业家的良好风貌。
展望未来,我们将始终围绕绍兴“创新强市、创业富民”的目标,通过整合多种资源发挥协调作用,更好地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不断探索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运作之路,竭力打造以“智慧青商、财富青商、文化青商、责任青商和活力青商”为目标的绍兴青年企业家群体形象,使协会真正成为青年企业家学习成长的摇篮、成就事业的平台、展示风采的窗口和合作共赢的家园。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绍兴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简称:绍兴青企协;英文译名:SHAOXING YOUNG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缩写:SXYEA。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性的青年企业家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浙江省青年企业家协会、绍兴市青年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绍兴共青团联系青年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是具有联合性、地方性、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培养优秀青年企业家为宗旨,为青年企业家学习成长和事业发展服务,团结、引导我市青年企业家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实现“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目标,促进绍兴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多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主管单位是共青团绍兴市委,业务上接受浙江省青年企业家协会和绍兴市青年联合会的指导,在绍兴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并接受绍兴市民政局的资格审查。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在绍兴市前观巷11号,邮政编码:312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组织开展各类评选表彰活动,发掘、推荐、宣传优秀青年企业家中的先进典型,引导青年企业家队伍的健康成长;
2、举办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培训,组织理论研讨和业务考察等活动,帮助青年企业家提高综合素质;
3、沟通青年企业家与政府部门、银行、科研院所等的联系,为青年企业家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资金等服务,代表青年企业家参与社会协商对话,反映青年企业家的意愿,维护青年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4、开展经贸洽谈、文化交流、经济论坛等对外联谊和交流活动,举办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活跃青年企业家业余生活;
5、组织青年企业家与海内外青年社团进行合作交流;
6、将绍兴青年企业家的整体形象进行包装,向社会集中宣传,树立绍兴青年企业家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7、指导并帮助县(市、区)协会开展工作,加强与本市有关协会及兄弟市(地)青年企业家协会的协作联系。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年龄在45周岁以下;
4、工作上有突出成绩,在企业界具有一定影响力。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各县(市、区)青年企业家协会或同类团体, 可作为团体会员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协会秘书处初审;
3、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4、由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5、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4、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凡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