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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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令,尊称县太爷、县大老爷,雅称为百里侯、邑侯、邑宰。是中国古代县级行政区划的最高官员名称,掌握所管辖区域的行政、司法、审判、税务、兵役等大权。县令下设县丞、主簿、县尉、典史等。
目录
简介
战国时秦国商鞅变法,将许多小乡合并为县,并县后的行政长官便称为“令”。
最初,县令直接由国君任免,但在战国末年,地方行政制度形成郡县两级制,县隶属于郡,县令就成了郡守的下属。秦汉时,法令规定根据县的人口多寡,县官的职称也不同,一万户以上称县令,以下称县长。
秦汉时,县令品秩八百石至千石,考绩优良者可辟为府椽、甚至可以升为郡守。所以县令颇为人所重,朝廷也深重其选。魏晋南北朝时期,县令多以年老胥吏或退役的下级军官充任,品秩既低,所任之人又及其颟顸、贪暴,为士人所不齿,地方亦多不治。而到宋代 ,遣京朝官分知县事,简称知县。元朝时改为县尹;到明清时恢复。
县令古称百里侯[1],所谓“万事胚胎,皆在州县”[2],“养鳏寡,恤孤穷。审察冤屈,躬亲狱讼,务知百姓之疾苦”[3],其责任不可谓不大。宋朝以后的县治却成为“官冗于上,吏肆于下”[4]。袁宏道在给友人丘长孺的信中说:“弟作令,备极丑态,不可名状。大约遇上官则奴,候过客则妓,治钱谷则仓老人,……苦哉!毒哉!”[5]。中华民国成立,初改县知事,后改县长,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因袭之。
任职回避
明清两朝,规定县令不得在籍贯所在的本省任职,也不得在家乡500里之内的他省任职。近亲、近姻亲不得在同一省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三条也规定了职务回避与地域回避,包括县长(县级市市长)的任职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