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财产
私人财产(Private property),经济学术语,个人所有物(如固定资产或服饰)。保护私人财产的法规日渐完善,自从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现行宪法以来,已有两次修改宪法涉及私营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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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第一次是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为宪法第十一条增加如下内容:“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项修宪成果是中国10年改革开放成果的结晶。当时改革开放的实践使得已被各种“改造”和“革命”斩尽杀绝的私营经济在夹缝中生存、发展、壮大起来,为“文化大革命”后国民经济从濒临崩溃的边缘恢复、发展、繁荣做出了重大贡献,成了人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经济成分作为社会现实的客观反映,宪法修正案让私营经济破天荒第一次登上了社主义宪法的大雅之堂,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第二次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第十一条作了全面改写。修改后的第十一条将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并述,作出如下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项修宪成果是中国改革开放第二个10年(1988-1998)深入发展取得重大胜利的标志之一。在1998年,全国工业总产值里国有经济所占比重下降到28.2%,个体、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创造的产值已超过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产值总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国有商业只占20.7%,个体、私营商业的营业额已经三倍于国有商业。概括地说,在工商业场份额中,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实际上已占主体地位。[1]
公民私人财产: 根据<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1,合法收入,合法收入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自己的劳动或其他方法所取得的收入。如工资,奖金,稿费,利息,入股分红,接受赠送等。2,房屋。主要指公民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3,储蓄是指公民存入银行或者信用社的货币.对公民的储蓄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可依法查询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查询,银行和信用社有保密的职责。4,生活用品。如衣服,粮食,餐具,交通用具等。5,文物。如书法,绘画,陶瓷,古籍等具有一定价值的物品。6,图书资料。如各种书籍,报刊,图表等。7,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如拖拉机,机床等。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在宪法中的地位,才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上升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相关内容,映了中国经济中所有制结构的重大变化,它对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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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哪些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