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根区
简介
申根区(英语:Schengen Area)是指履行1985年在卢森堡申根镇签署的《申根协议》的26个欧洲国家所组成的区域。对于国际旅行者而言,这一区域非常像一个单独的国家,在该区域内的各个国家之间几乎不存在边境管制,可以自由出入。 共有27个成员国,包括法国、德国、奥地利、瑞士、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挪威、瑞典、芬兰、冰岛、西班牙、葡萄牙、希腊、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列支敦士登和克罗地亚。
申根区包含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这四个非欧盟国家和摩纳哥、圣马力诺和梵蒂冈这三个欧盟微型国家,虽然有非欧盟国家的存在,但1999年通过的《阿姆斯特丹条约》使《申根既有规范》正式成为了欧盟法律的一部分。除了爱尔兰和英国外,其余的欧盟国家均被要求履行《申根既有规范》,但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和塞浦路斯尚未履行该协议。申根区已包含超过4亿的人口,面积达4312099平方公里。
遵循《申根既有规范》有助于取消该区域内国家之间的边境管制,同时加强与非成员国之间的外部边境管制力度。申根协议包含了一系列涉及到临时入境(包含申根签证)、外部边境管制的协调和跨国警务合作等的共同政策。 根据不同国家的不同规定,在机场、酒店或者是警署可能需要护照或者认可的身份证明来完成身份检查。同时,在申根国家之间偶尔也会执行常规边境管制。
发展历史
《申根公约》(德语:Schengener Durchführungsübereinkommen),亦称申根协议、申根协定,最早于1985年6月14日由联邦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五国在卢森堡小城申根(Schengen)签署。该公约于1995年7月正式全面生效。申根公约的成员国亦称“申根国家”或者“申根公约国”,成员国的整体又称“申根区”。
1995年3月26日,7个欧盟成员国开始履行《申根协议》,申根区也由此成立。1997年,在就有关签署《阿姆斯特丹条约》的会议上,欧盟领导人同意将《申根协议》、相关公约和根据前两者所制定的相关规定写入欧盟法律的主体,即《共同体既存典章制度》(Community acquis),随着1999年《阿姆斯特丹条约》的生效,有关申根区的相关法律和既有规范也准时起效。
由于当时存在着对奥地利东部和南部与前共产主义国家之间的边境的忧虑,奥地利加入申根区的进程被暂缓执行。意大利则是出于其较长的海岸线的边境安全以及在其附近海域出现的大量北非、亚洲和巴尔干地区移民而被暂缓加入申根区。这两个国家于1997年才获批加入申根区。
2006年12月5日,欧盟各国主管内政和司法事务的部长级官员在布鲁塞尔决定于2007年12月31日起吸收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和塞浦路斯10个国家加入《申根公约》。根据各国达成的安排,欧盟将分步骤吸收10个新成员国加入《申根公约》。这些国家与15个现协定国之间的陆路和海路边卡于2007年12月撤除,机场边境检查也于2008年3月30日取消,只有塞浦路斯和马耳他要求保留部分边境管制措施。
申根公约的目的是取消相互之间的边境检查点,并协调对申根区之外的边境控制。根据该协定,旅游者如果持有任一申根国家的旅游签证,即可合法地到达所有申根国家。
申根协议
《公约》签订以后不断有新的国家加入进来,截至2011年12月19日,申根的成员国增加到26个:法国、德国、奥地利、瑞士、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挪威、瑞典、丹麦、芬兰、冰岛、西班牙、葡萄牙、希腊、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和列支敦士登。这些国家是今天的申根区。申根区国家中除瑞士、挪威和冰岛之外均为欧盟国家,相反爱尔兰是欧盟国家,但不是申根协定的成员国。
2006年12月5日,欧盟各国主管内政和司法事务的部长级官员在布鲁塞尔开会决定2007年12月31日起吸收于2004年5月加入欧盟的10个国家(即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和塞浦路斯)加入《申根协定》。根据各国达成的安排,欧盟将分步骤吸收10个新成员国加入《申根协定》。这些国家与15个现协定国之间的陆路和海路边卡于2007年12月撤除,而机场边境检查也在2008年3月30日取消,只有塞浦路斯和马耳他要求保留部分边境管制措施。
瑞士于2005年6月5日举行全民公投,以些微差距通过了《申根协定》,决定于2007年实施加入“申根区”,使瑞士和列支敦士登都成为申根区的非欧盟国家。
当地时间2022年12月8日,据欧盟官方消息,欧盟正式批准克罗地亚加入申根区。
当地时间2023年1月1日开始,克罗地亚正式启用欧元并加入申根区。
非成员国
梵蒂冈、安道尔、摩纳哥和圣马力诺这四个微型国家属于特殊非成员国,不拥有签发申根签证的权利,除摩纳哥外,其它三个微型国家都可视作属于申根区。梵蒂冈和圣马力诺均属内陆国家并被意大利所包围,且其与意大利均有开放的边境,因此事实上可以被认作属于申根区。梵蒂冈和圣马力诺由于不存在航空港和海港,因此无需执行针对从申根区外入境的边境管制。
安道尔
安道尔与法国和西班牙之间的边境均设有边境管制。欧盟国家的居民须持护照或身份证进入安道尔,其他人员也需持护照或等效证件入境。需要签证方可进入申根区的旅行者须持多次入境签证进入安道尔,因为进入安道尔即视为离开申根区。
摩纳哥
摩纳哥与法国之间有开放的边境,在申根区规定实际执行过程中可以将摩纳哥视为法国的一部分,法国政府和摩纳哥政府均在摩纳哥海港执行身份检查。
圣马利诺
圣马力诺与意大利之间有开放的边境,但也会由意大利金融警卫队和圣马力诺的城堡卫队(亦称“罗卡卫队”)在此进行随机的检查。
梵蒂冈
梵蒂冈与意大利之间有开放的边境,并且该国已表达了参与到申根协议的意愿,以便寻求在信息分享上的更紧密的合作和参与申根信息系统所涉及的各种活动中。
边境制度
内部边境制度
在实施《申根协议》之前,欧洲国家的大部分边境都设有巡逻和庞大的边境检查站网络,用以检查来往于各个国家之间的公民的身份与授权。
在实施《申根协议》之后,申根国之间的边境检查站被关闭,并且大部分都被移除。根据《申根边境法》(Schengen Borders Code)的有关规定,成员国之间需要移除所有障碍以保证内部边境的交通通畅。因此,旅客搭乘水上、陆上以及空中交通工具在申根国之间行动时,无需再受边境卫队的身份检查,但各交通工具的承运人仍有权对乘客进行安全检查。
申根成员国有权在公共政策和内部安全受到威胁时临时恢复与其它申根国之间的边境管制。当一些预见性的活动可能会带来潜在的风险时,所涉及的国家必须提前通知欧洲委员会并与其它成员国进行商讨。2010年4月,由于本笃十六世访问马耳他,该国执行了临时的边境管制。
在搭乘航空器来往于申根国之间或者申根国国内时,部分航空公司会要求乘客在换取登机牌或者是登机时出示身份证明(例如身份证或护照等),这种身份检查并非官方的边境管制,而是用于建立乘客档案。还有一些往返于申根国之间的航班被认作是非申根航班。例如搭乘智利国家航空往返于马德里-巴拉哈斯机场和法兰克福机场航班的乘客会被要求在离开马德里时进行申根区的离境检查,并在抵达法兰克福后进行入境检查,这是由于该线路是从智利圣地亚哥启程,因此德国政府无法区分抵达乘客究竟是来自智利还是来自马德里。
《申根既有规范》还规定,所有的酒店和其它商业化住宿服务都需要对包括来自其他申根国的外国公民进行登记,并需要他们手写一份登记表格,但对于配偶和随行儿童则无此项规定。此外,还需要向酒店经理或工作人员出示相应的身份证明。由于《申根既有规范》没有再针对该方面进行其它规定,因此申根国可以自行决定登记表格所要求填写的内容、接受的身份证明种类,也可以要求对在申根法中规定了可以豁免登记的公民进行登记。不同国家的政策存在不同。
欧盟设有欧盟关税同盟和欧盟增值税区,来防止税源控制和海关监管等管理阻碍货物在欧盟成员国边境上正常运输,因此成员国之间的边境大大被弱化了。但由于并不是所有的欧盟成员国和申根成员国的所有领土都属于关税同盟和增值税区的范畴,因此无法避免对离开或进入这些区域的货物进行检查。《申根边境法》中禁止系统性地税源控制和海关监管制度,用来防止海关监管变相成为新的内部边境上的入境检验制度。
争议事件
丹麦海关监管提议
2011年7月,丹麦政府称为打击非法移民和团伙犯罪,丹麦将重启边境管控措施,加大海关监管力度,这项决定受到德国和欧盟委员会的批评,且后者称丹麦的决定违背了迁移自由原则。
欧盟内政主管官员马尔姆施特伦(Cecilia Malmström)2011年5月在其博客中写道,丹麦的做法有悖于欧盟法律。同年7月,她又在博客中写道“我们正在评估丹麦提交的针对在其边境加紧海关监管力度计划的文件,但该计划是否遵循欧盟法律还有待于看丹麦对该计划的具体实施情况。这也是我在与丹麦政府达成一致后向其派遣欧盟专家来评定他们的计划实施情况的原因。”随后,由于派遣的专家代表团没有给出预期的解释,她在博客中表达了自己的忧虑。
2011年10月,新选举产生的由赫勒·托宁-施密特领导的政府废除了其前任的海关监管计划,并重新恢复了正常的边境管理制度。
法国针对北非移民的检查
在2010年末到2011年初的茉莉花革命结束之后,意大利政府给大约25,000名突尼斯移民签发了有效期6个月的签证,这意味着这些人可以在申根国间自由通行,法国与德国政府因不愿意接纳突尼斯难民而威胁要重新启动边境管制,2011年4月,法国政府在意法边境的Ventimiglia拦下了载有这些难民的火车,时间长达数小时。
针对法国的请求,欧盟内政主管官员马尔姆施特伦在2011年5月提议设立更广的临时边境管制范围,以防止强大而不可预期的移民压力和对欧盟外部边境的管理失效。
2011年7月25日,在欧盟委员会针对意大利和法国所采取措施的最终评估的讲话中,欧盟内政官员指出两国所采取的行为均遵循了欧盟法律,但很遗憾是这样的行为有悖于《申根既有规范》的精神。马尔姆施特伦也呼吁成员国更紧密地遵循申根既有规范,并在申根区建立更为强大的评估和监控系统。
外部边境制度
申根成员国被要求对进出申根区的旅行者采取严格的身份检查,这些检查工作由欧盟边境管理局(Frontex)进行协调,并遵循统一的规章制度。有关边境管制、监视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可以授予进入申根区的许可等内容在《申根边境法》中得到了非常具体的阐释。
短期居留与过境签证
具有免签资格的公民一般需要获得工作许可后方可从事受雇或自雇活动,但有的时候也可以免除工作许可,商务旅行一般不被考虑为工作。申根成员国可以根据情况对持外交护照、官方护照或其它特殊护照的公民增减相关的签证要求。
申根签证由申根成员国以粘贴在护照上的签证标签、旅行文件或其它证件的形式进行签发,用以授权持有人出入境。但如果持有人没有能够达到入境要求时,仍有可能会被拒绝入境。
短期居留与过境签证包含以下几类:
机场转机签证:机场转机签证授权持有人通过机场国际领地过境而不踏足该国家或申根地区。通常情况下,须持申根签证进入申根区的公民无需申请机场转机签证,而此类签证持有者属该通常情况的例外。
申根签证:申根签证授权持有人以非移民的理由(例如旅行、商务或过境)在特定时间段内单次或多次地进入申根区,多次入境签证的有效期一般最长为1年,特殊情况下最长可为5年。申根签证持有人可以在半年期内在申根区停留最多90天。若以过境理由申请申根签证,则停留时间会根据过境所需时间发生变化。
便利过境证件(FTD)和便利铁路过境证件(FRTD):这两类证件用于在俄罗斯和其飞地加里宁格勒州过境。其中便利过境证件有效期为3年,可用于不超过24小时的过境;便利铁路过境证件有效期为3个月,用于不超过6小时的过境。
通常情况下,前往申根区的旅行者需向位于本国的主要目的地国大使馆或领事馆提交申根签证申请。特殊情况下,如果旅行者出于“不可预见”和“极重要”的原因导致无法提前申请签证时,可在抵达边境时获得有效期为15天的申根签证。若此类特殊情况的申请者属于需要与其它申根国管理机构协商的人员类别,那么仅可以出于人道主义、国家利益或者国际义务(例如关系非常亲密的人死亡、突发重病等)向其发放申根签证。
法律基础
欧盟条约
在《阿姆斯特丹条约》得到签署后,根据其第2条第15点的相关内容,《欧洲联盟基本条约》中有关申根区的法律基础被写进《罗马条约》,并加入了名为“签证、庇护、移民及其他人员自由流动相关政策(Visas, asylum, immigration and other policies related to free movement of persons)”的标题,定为第六章,包含第61到69条条款。《里斯本条约》对这一章的有关条款规定进行了修正,并将标题更名为“自由,安全和司法范围(Area of freedom, security and justice)”,将这一章分为五节。
申根协议
申根区相关协约有以下两条:
《申根既有规范——比荷卢经济同盟的国家政府与德国以及法国之间关于在其共同边界逐步废除检查的协议》(1985年,即 《申根协议》)
《申根既有规范——执行比荷卢经济同盟的国家政府与德国以及法国之间关于在其共同边界逐步废除检查的1985年6月14日的申根协议的公约》(1990年,即《关于执行申根协定的协定》)
申根协议与其执行协定已经纳入欧盟法律中,并由欧盟部长理事会决定发布在《欧洲共同体公报》上,后期可以以法规的形式对其进行修订。
司法合作
申根区相关规定还规定了成员国之间需使用申根信息系统分享包括人员、丢失或被窃证件、车辆等情报信息,这也意味着潜在的问题人员不能通过移居至另一申根国而“消失”。
《申根协议》与其《执行协定》都对警务合作与司法合作给出很高的重视,并做出具体安排。
行政协助
《关于执行申根协定的协定》(Convention implementing the Schengen Agreement,以下简称《执行协定》)第39条规定,申根成员国警察局需根据相关国际法,在有关权力范围内向其他各国警务机构提供协助以打击犯罪。他们可通过中央管理机构取得联系,或在经济情况下直接进行联系。申根规定授权成员国国家主管部门在其边境区域中开展其他形式的合作。
针对一些需要或限制别国警方人员入境的活动,可能会存在特殊规定。
跨境监视
《执行协定》第40条规定,甲国警方可以跨越边境进入乙国以便继续监视嫌疑犯,但需要提前获得该国相关部门的许可,许可申请需尽快得到答复。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在不得到该国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跨境监视,但必须在其领土上的监视活动结束前通知该国相关部门。若该国提出终止请求,或者是在5小时内没有给予许可,那么相关跨境监视活动必须终止。跨境监视的警方需遵循乙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出示其警方身份证件以及持械的相关许可。警方不能在乙国领土上私自阻止或逮捕监视对象,或者在阻止或逮捕后通知该国相关部门。同时《执行协定》还要求乙国政府部门对执行跨境监视的警方人员给予包括司法程序在内的必要协助。
紧追权
《执行协定》第41条规定,如果不能在入境之前提前通知所入境国家相关部门,或者是不能及时与该国部门取得联系,那么甲国警方可以跨越过境进入乙国追捕其抓捕对象。申根国家可以自己制定有关执行跨境追捕的相关规定,例如对跨境时常或行动范围作出规定。乙国需要对追捕对象进行盘问以建立起个人信息档案,或者根据甲国的请求对其实施抓捕。紧追权仅适用于陆地边界,且进行紧追的警方需穿着制服或乘坐带有警方标志的交通工具,并仅可以以自卫为目的使用武器。在行动结束后,甲国需向乙国通报相关抓捕活动成果。
责任和权利
《执行协定》第42条规定,在乙国执行公务的甲国警方如果成为犯罪活动的受害者,那么将按照乙国的同等标准对其进行补偿。同时第43条规定,如果甲国警方在乙国从事非法活动,那么甲国需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双边协约
《执行协定》第39条允许申根国家在边境地区的警务合作中制定双边协约,合作方式包括共享警用无线电频率、警察管制中心和边境地区的追查部队等。《普鲁姆条约》(Prüm Convention)的签约国还可以向其他欧盟成员国的警察授予特设的治安保卫权。
法律援助
申根成员国需要对其他各成员国针对各类犯罪案件提供刑事司法援助,包括除《执行协定》第50条所提到的情节较轻的犯罪类型以外的税务以及其他经济犯罪。各申根成员国可以为其它成员国提供法庭文件,在必要的情况下还需提供相应文档的翻译件。申根成员国之间的法律援助可以直接通过司法机构进行,而无需通过外交途径。
《执行协定》第54到58条还规定,不会因同一罪行而使犯罪嫌疑人在申根区成员国接受两次以上的判决(“一事不再理”原则)。
毒品相关
执行协定规定,所有申根成员国都有义务阻止毒品非法交易,同时还要对包含毒品成分的处方药物提供保护。成员国需没收毒品或受管制物质非法交易所得,但个人可以以医疗为由携带并运输受管制物质进入其它申根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