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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權人是一個專用名詞。

漢字(拼音:hàn zì,注音符號:ㄏㄢˋ ㄗˋ),又稱中文[1]、中國字、方塊字,是漢語的記錄符號,屬於表意文字的詞素音節文字。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已有六千多年的歷史。在形體上逐漸由圖形變為筆畫,象形變為象徵,複雜變為簡單;在造字原則上從表形、表意到形聲。除極個別漢字外(如瓩、兛、兣、呎、嗧等),都是一個漢字一個音節。 需要注意的是,日本、韓國、朝鮮、越南等國在歷史上都深受漢文化的影響,甚至其語文都存在借用漢語言文字的現象[2]

目錄

名詞解釋

用益物權人是人指享有用益物權的自然人或法人。用益物權,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條,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等。

1、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依法對所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並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的權利。

2、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並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

3、宅基地使用權,是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占有和使用,並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

4、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設立居住權,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

5、地役權,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為自己不動產的使用便利,「依合同約定」使用他人不動產的一種「用益物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