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生态环境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统筹协调生态文明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协调处置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执行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组织申报中央、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5.负责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排气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排污口设置管理。防止地下水污染。牵头开展区域大气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和重点流域、海域污染联防联控。
6.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7.负责民用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应急管理,组织协调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协助国家、省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8.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审查全市规划环评文件,审批全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9.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执行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10.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承担碳排放交易管理等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
11.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2.组织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13.开展生态环境合作交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本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协助开展国家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履约相关工作。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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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重磅】珠海市机构改革方案出炉! ,搜狐,2019-01-15
-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区分局主要职责,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区分局,2020-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