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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互联网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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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互联网协会成立于2013年12月09日,注册地位于漳州市胜利西路15号二楼,法定代表人为黄相如。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信息技术(含移动互联网、物联网[1]电子商务、互联网支付、互联网金融)的开发、咨询与服务,互联网经济课题研究,网上贸易及互联网知识产权服务,开展培训、漳州行业交流活动、举办互联网相关赛事和会议。

目录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漳州市互联网协会”,英文名称:ZhangZhou Interne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ZZI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漳州地区从事互联网领域的传统企业、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企业、信息技术服务类(含网络游戏、互联网金融、互联网支付、电子商务)企业、互联网产业的咨询服务类(含互联网产业园、电商园、电商快递物流、人才教育培训机构、互联网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业、网吧、站长等领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行业性、非盈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按照“公正、团结、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从事互联网产业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协助漳州市“互联网+”整体行动部署,促进漳州传统企业互联网转型发展,形成行业自律。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漳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漳州市互联网经济牵头部门的行业指导,接受漳州市民政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办公地址:漳州市胜利西路15号建行二楼。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协会工作范围:

一、构建互联网诚信体系,规范和净化互联网网络购物市场秩序、维护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网络版权,普及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切实维护会员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网上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提高企业及消费者对于网络购物产品的防骗防假意识。

二、普及传统企业“互联网信息化建设”,推进“互联网+”行动实施,促进传统企业在互联网时代的适应和发展;广泛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设性主张,及时向上级和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加强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沟通和协作。

三、整合资源,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开展互联网技术咨询、组织互联网行业峰会论坛、开展企业互联网信息化讲座、促进行业的新技术交流与合作;开展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与相关认证等服务,举办“漳州市互联网创业大赛”,助力漳州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推进。

四、密切关注互联网市场,承接各级政府对漳州市互联网经济课题调研,举办“漳州市互联网产业发展年会”,评选“漳州市互联网经济年度人物”,组织会员企业对外商务考察、开展行业论坛、沙龙等行业交流活动。

五、促进漳州的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新媒体发展,充当社会舆论的义务监督员,对漳州区域内的网络舆情舆论、网络假货情况、网络安全方面进行监督,并定期或不定期将监督情况向市相关政府部门报告。

六、完成主管单位、业务指导部门和政府部门授权委托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各种工作事项,开展其他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按时缴交会员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漳州市互联网协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免费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或优惠取得本协会的咨询服务及书刊、资料等;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六、对提供给协会有关信息和服务者,根据产生的效益情况,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报酬和奖励;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在预先提出申请的会员中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理事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出任。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名誉会长、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会费数额和其他要交纳的款项;

九、商议并决定协会相关事宜变更;

十、决定其他突发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名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一定社团工作经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名誉会长、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中途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备业务主管单位,并到民政局做变更。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或执行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建并管理协会秘书处和服务团队、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主持协会日常工作,财务管理,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配合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对外协调各级政府关系和社会关系;

三、负责协会会员的发展、维护、服务工作;

四、负责承接协会的会务工作、宣传工作;

五、协助并完成会长/执行会长交办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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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