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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节能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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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节能协会(Hubei Ener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缩写HBECA),成立于1985年3月30日,是湖北省内从事节能减排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除外)以及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1]

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目录

协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照国家和湖北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能源合理利用,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水平为准则,以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为目的,仅仅围绕节能减排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宣传培训、咨询服务和组织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及推广等活动,在政府和行业、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推进我省能源节约事业更好的发展,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服务。

湖北省节能协会章程

(湖北省节能协会第五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湖北省节能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Hubei Energ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HBECA。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湖北省内从事节能减排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除外)以及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2]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照国家和湖北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能源合理利用,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水平为准则,以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为目的,紧紧围绕节能减排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宣传培训、咨询服务和组织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及推广等活动,在政府和行业、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推进我省能源节约事业更好的发展,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及相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和群团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和群团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武汉市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宣传节能领域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在政府、行业、企业以及社团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开展我省能源利用现状调查、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等专题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宏观决策提供依据,协助制定有关规划、政策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

(三) 组织推广节能、节材及资源综合利用(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为企事业单位提供节能管理、技术、产品、信息咨询。

(四)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为会员培训有关节能技术、管理人才,提高其管理和专业技术水平。

(五)协助会员开展节能规划、节能诊断、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

(六)积极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的机构和组织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参加国际国内专业会议及参观有关的国际展览会、博览会等活动,协助会员引进先进节能技术,积极支持我省优秀节能产品和技术走向国际市场。

(七)接受政府相关委托,开展业务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八)加强本会与其它有关社会团体之间的业务联系,开展有益于协会和会员之间的学习交流活动。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是本行业的生产(或销售)企、事业和相关经济组织。

(五)单位会员应合法经营,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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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