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和管理办法,部署、指导、督促、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为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我市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制定有关对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查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危害国内安全的犯罪案件和经济领域犯罪案件。
四、承担治安管理责任。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处置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依法管理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全市保安行业工作。
五、负责管理出入境和外国人在深圳境内居留的有关事务;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六、负责依法履行日常消防监督和消防宣传教育职责。
七、承担道路交通安全和维护交通秩序责任。负责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八、负责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卫和安全监察;负责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监察。
九、负责防范、侦查和打击恐怖活动,指导和协调全市反恐应急工作。
十、组织实施公安科技工作。负责公安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负责为全市公安系统提供技术服务、装备等警务保障。
十一、负责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和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承办劳动教养审批。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来访我市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负责与港澳地区警方和国际刑警组织的联络、交往和协作。
十四、负责公安机关的思想作风建设、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组织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查处、督办公安队伍违纪案件。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