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地方性公安法規、規章和管理辦法,部署、指導、督促、檢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為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提供我市社會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制定有關對策並負責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公安機關偵查工作,查處各類刑事犯罪案件、危害國內安全的犯罪案件和經濟領域犯罪案件。
四、承擔治安管理責任。依法開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處置治安事故和群體性事件;依法管理槍支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全市保安行業工作。
五、負責管理出入境和外國人在深圳境內居留的有關事務;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居住證。
六、負責依法履行日常消防監督和消防宣傳教育職責。
七、承擔道路交通安全和維護交通秩序責任。負責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
八、負責公共信息網絡安全保衛和安全監察;負責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監察。
九、負責防範、偵查和打擊恐怖活動,指導和協調全市反恐應急工作。
十、組織實施公安科技工作。負責公安指揮系統、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建設;負責為全市公安系統提供技術服務、裝備等警務保障。
十一、負責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和公安強制隔離戒毒所的管理;承辦勞動教養審批。
十二、按照有關規定,負責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來訪我市期間的安全保衛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十三、負責與港澳地區警方和國際刑警組織的聯絡、交往和協作。
十四、負責公安機關的思想作風建設、組織建設和隊伍建設。組織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查處、督辦公安隊伍違紀案件。
十五、承辦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