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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淄博市政府的职能机构,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1]。贯彻执行中央、省、市等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淄博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主管淄博市工商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的登记注册工作,核发有关证照,依法确认其企业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地位。依法监督检查登记注册单位的登记注册行为。依法核定登记注册单位的名称。

目录

主要职责

根据“三定”方案规定,淄博市工商局是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省局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组织管理全市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的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查处违反企业注册管理法规的行为。

(三)依法对全市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监督管理租赁柜台经营活动、商品展销会和粮食等重要商品流通秩序;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四)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贩私、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五)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挥、调度全市12315投诉举报网络的运行,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依法对全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管;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商品质量案件和食品案件查处工作。

(六)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七)指导广告业发展;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查处违法合同案件,打击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调解合同纠纷;依法组织管理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活动。

(八)依法对广告和广告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组织查处违法广告。

(九)负责商标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假冒商标案件、商标非法代理案件及其他商标违法案件,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组织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推荐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管理辖区内特殊标志;监督和指导商标代理、商标评估以及商标民间社团组织的工作。

(十)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承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依法负责监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一)对所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本市系统的人事工作;管理本市系统的财务经费、国有资产、装备和基建等工作;负责本市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政治思想工作和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2]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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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员”走进工商行政管理局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