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標
浮標,指浮於水面的一種航標,是錨定在指定位置,用以標示航道範圍、指示淺灘、礙航物或表示專門用途的水面助航標誌[1]。浮標在航標中數量最多,應用廣泛,設置在難以或不宜設立固定航標之處。浮標,其功能是標示航道淺灘或危及航行安全的障礙物。裝有燈具的浮標稱為燈浮標,在日夜通航水域用於助航。有的浮標還裝雷達應答器、無線電指向標、霧警信號和海洋調查儀器等設備。
目錄
制式沿革
浮標和燈浮標是浮動航標,用系碇設備留於設計標位,具有一定的迴旋半徑,自身位置不固定,且容易離位,可靠性 相對較差,只能用於助航。
一、浮標制式沿革
(一) 海關管理時期
清光緒八年(1882年),海關對各口海關管轄的水上助航標誌曾作過統一規定,內容包括8項,較簡單,無江海之分。當時水上助航標誌稱警船浮、樁,這個系統指明航行船舶與水道兩側界線的關係,以由海上進口方向劃分左側標和右側標,即左黑右紅。所使用的海上浮標制式是單一的側面系統。
(二)海軍管理時期
1960年,海軍司令部航海保證部、交通部、水產部參照蘇聯有關海區水上助航標誌方面的經驗,結合中國具體情況,共同研究制定了《海區水上助航標誌制度(草案)》,同年9月由海軍司令部航海保證部公布試行。該制度採用不同塗色和燈質區別標誌的作用,明確了「左紅右黑」原則,夜間紅浮標閃紅光,黑浮標閃白光。同時規定:側面標誌類為三種,即左側標、右側標、分支匯合標;方位標誌類為五種,即北界標、東界標、南界標、西界標和孤立障礙標;專用標誌類為四種,即沉船標、檢疫標、測量標和捕魚作業標;而中央標誌作為單獨一個種類,共四類、十三種。
1960年10月19日至24日,根據新《制度》規定,海軍北海艦隊司令部航海保證處對青島港及附近的14座水上助航標誌進行改革,青島港務監督對中沙燈浮標(5號)進行了改革。
(三)交通部管理時期
1983年6月至10月,交通部與有關單位根據等效採用國際航標協會海上浮標系統的原則,結合中國的具體情況,起草了《中國海區水上助航標誌》國家標準(GB4696-84),報請國家標準局批准,於1984年10月1日發布。1985年8月1日起在中國海區實施改革。這次改革採用「左紅右綠」原則,紅浮標閃紅光,綠浮標閃綠光,使海上水上助航標誌進入國際統一浮標系統。2000年4月11日《中國海區水上助航標誌》(GB4696-1999)實施[2](原GB4696-84標準廢止)。該國家標準對側面標誌、方位標誌、孤立危險物標誌、安全水域標誌、專用標誌、新危險物標誌等制式、特徵都作出了新的規定。
二、浮標、燈浮標設置
山東海區浮標設置始於煙臺和青島兩港建港初期。青島港在德占期間,就在大港進口、匯泉角、馬蹄礁等水域附近布設浮標10餘座。以後隨着老港擴建和新港開埠,浮標布設日增,且多為燈浮標。建國前,青島港區有浮標15座、燈浮標4座,煙臺港區有浮標4座。1982年海軍移交青島和煙臺航標區燈浮標共15座,其中青島燈浮標13座、煙臺燈浮標2座。1995年,青島和煙臺航標處燈浮標共計41座。至2005年,山東海區浮標總量達255座(燈浮標248座、浮標7座),其中煙臺航標處轄區153座(燈浮標147座、浮標6座),青島航標處轄區102座(燈浮標101座、浮標1座)。
中國的浮標系統
中國的海區浮標在1960年前基本上屬於B系統。中國長江及其他內河自1952年起進行浮標系統改革,改成「面向下 游,左白右紅」。這與當時中國海區浮標系統規定的「面向港口,左黑右紅」不同,在河海銜接處容易混淆,因此於 1960年9月公布試行新的《海區水上助航標誌制度(草案)》,規定海區水上助航標誌分為方位標誌、側面標誌、中央 標誌、專用標誌四類;側面標誌採用紅在左的原則,同中國內河航標規範取得協調。1981年5月中國正式通知國際航標 協會,中國將按照國際航標協會海上浮標系統 A區域改革中國的浮標系統,預定1986年完成全部改革工作。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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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航道警示航標,化工儀器網,2018-11-27
- ↑ 中國海區水上助航標誌,安全管理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