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利局
济南市水利局,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9〕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7号),设立济南市水利局,是为市政府工作部门[1]。
目录
职责调整
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9〕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7号),设立济南市水利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订有关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五)加强水生态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 国家和省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市级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 信贷、税收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污水处理回用、雨洪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等工作。
(三)承担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责任。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四)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防洪论证提出意见;负责重要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五)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河流、湖泊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按照管理权限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负责水利水电移民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灌溉排水、村镇供水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引黄灌溉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七)负责水土保持[2]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重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参与管理“四荒”(荒山、荒丘、荒滩、荒沟)的治理开发工作。
(八)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调处县(市)区间的水事纠纷,受市政府委托调处市际间水事纠纷;指导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
(九)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十)负责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工作;负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指导水利系统对外交流、利用外资、引进国(境)外智力等工作;指导水利宣传、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一)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雨情、水情等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
(十二)负责协调市内涉及黄河的有关事务。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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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济南市政府机构,济南市人民政府
- ↑ 【智慧水利】水土保持基础知识 ,搜狐,2019-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