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庫
油庫 |
中文名稱;油庫 類型;概念 解釋;接收、儲存和發放原油或原油產品 類別;實物 |
凡是用來接收、儲存和發放原油或原油產品的企業和單位都稱為油庫。同時,油庫也指用以貯存油料的專用設備,因油料具有的特異性用以相對應的油庫進行貯藏。油庫是協調原油生產、原油加工、成品油供應及運輸的紐帶,是國家石油儲備和供應的基地,它對於保障國防和促進國民經濟高速發展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1]
目錄
油庫作用
油庫分類
1、按油庫的管理體制和經營性質可分為獨立油庫和企業附屬油庫兩大類。獨立油庫是指專門從事接收、儲存和發放油料的獨立經營的企業和單位。企業附屬油庫是工業、交通或其它企業為滿足本部門的需要而設置的油庫。
2、按主要儲油方式可分為地面(或稱地上)油庫、隱蔽油庫、山洞油庫、水封石洞庫和海上油庫等。地面油庫與其他類型油庫相比,建設投資省、周期短,是中轉、分配、企業附屬油庫的主要建庫形式,也是目前數量最多的油庫。
3、油庫還可按照其運輸方式分為水運油庫、陸運油庫和水陸聯運油庫;按照經營油品分為原油庫、潤滑油庫、成品油庫等。
4、油庫按照油罐的總容積劃分為小型油庫,其容積為一萬立方米以下,中型油庫其容積為一萬至五萬立方米,大型油庫其容積為五萬立方米以上。
油庫分級
油庫主要儲存可燃的原油和石油產品。大多數儲存汽油、柴油等輕油料,有些庫還儲存潤滑油、燃料油等重質油料。油庫的儲油容量越大、輕質油料越多、業務範圍越廣,其危險性就越大;一旦發生火災或爆炸等事故,影響範圍大,對企業和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的損失也大。
因此從安全防火觀點出發,根據油庫總儲油容量大小,分成若干等級並制訂出與之相應的安全防火標準,以保證油庫的建設者更加合理和長期安全運營。
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範》(GBJ24)根據油庫儲存油料總容量多少將油庫分為四個等級。不同等級的油庫安全防火要求有所不同。容量愈大,等級愈高,防火安全要求愈嚴格;油品的輕組分愈多,揮發性愈強,防火安全要求也愈嚴格。總庫容5萬立方米以上的油庫為大型建設項目。
等級 總容量/m³
一級是>10W,二級是3W-10W,三級是1W-3W,四級是1000-1W,五級是<1000
其中,總容量系指石油庫的公稱容量和桶裝油品設計存放量之總和,不包括不但任長期任務的輔助罐以及石油庫自用油品儲罐的容量。如石油庫有加油站時,其油罐也不包括在總容量內。
油庫發展
隨着我國石油工業的飛速發展,油庫發展也很快,除了石油系統、供銷系統和軍事系統建有一系列專用油庫外,其他企業,如鐵道、交通、電力、冶金等部門也建有各種類型的油庫,以保證運輸和生產的正常運行。
各省油庫
四川省最大油庫
中國石油西北銷售川渝分公司彭州油庫:投產於2014年,總儲量為52萬噸,是目前西南地區以及中石油板塊內儲油量最大的油庫。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最大油庫
新疆烏魯木齊市王家溝油庫 新疆油田公司油氣儲運公司王家溝油庫:油氣儲運公司王家溝原油庫成立於1963年,目前承擔着克拉瑪依油田、彩南作業區的成品油、原油的收集、儲存、輸送、 鐵路裝車外運等任務。油庫現有機動設備66台套,裝油棧橋2座,汽車卸油台7 座,外輸泵房、裝車泵房、轉油泵房、消防泵房共10座,加熱爐4座, 各種油罐74座總容量28萬噸,原油一年的吞吐量為560多萬噸,成品油一年的吞吐量為180萬噸,中轉油品24種。油庫是克—烏Φ529管線的末站, 王—化輸油管線的末站,是新疆油田公司裝、卸、存、 儲各種油品吞吐量最大的一座油庫,又是集鐵路、公路、管道運輸為一體的國家一級油庫。
香港最大油庫
「華潤油庫」是目前香港儲存量最大的油庫,位於香港新界青衣島東南,總容量達37萬立方米,並可儲存和發送三十餘種石油化工產品。目前主要產品有DO、ULSD、BDO、JETA-1、ULP、KEROSENE、HSFO(80、180、380)、LPG及STYRENEMONOMER及化工油品。華潤油庫有海上泊位碼頭11個(主碼頭可停靠10萬噸級油輪,並有專用的石油氣、化工裝卸碼頭)、油缸車髮油台15個、桶裝髮油台28個、液化石油氣罐車裝車台4個及液化石油氣裝瓶設施一套。油庫的操作控制及管理均由計算機進行,並設有緊急聯鎖及停車裝置。整個系統先進、準確、安全、可靠。油庫還設有兩套先進的環保裝置:廢水處理及烴氣體回收裝置,避免對環境造成污染。此外油庫還設有產品質量檢測中心、工程資料技術中心及職工培訓中心,為產品質量控制及油庫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上海最大油庫
上海東方儲罐有限公司由中國中化集團公司、上海高橋石油化工公司、香港立豐實業有限公司等共同投資,總投資3750萬美元,92年3月正式營運。 一流的設施,滿足不同需求,公司總共有大小儲罐54座,總容量222000立方米,500-35000MT 的配套石化碼頭。中石油將與上海方面密切配合,建設目前中國最大規模的石油倉儲基地——上海洋山港巨型石油倉儲基地。 規劃中的倉儲基地位於上海南端的長江口,是上海龐大的洋山港港口及碼頭髮展計劃的一部分,預計建成後的總儲存量超過100萬立方米。該工 程即將展開,工期兩年,2007年投入使用。首期工程為40萬立方米。 洋山港石油倉儲基地是一個純商業的石油基地,主要用於存儲燃料油,而不是原油。未來投入使用後,油庫的來源將是多元化的。 合資公司的註冊資本1935萬美元,總投資額4837萬美元(約合人民幣近4億元)。 浙江省最大油庫: 鎮海煉化倉儲公司中國石化是鎮海煉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擁有固定資產9.8億。2002年共靠泊油輪2250艘次,油品吞吐量達到2300萬噸,約為整個寧波港吞吐量的六分之一,其中海上原油中轉量居國內第一。倉儲公司現有原油貯罐14座,85萬立方米;成品油罐26座,52.6萬立方米;液化石油氣球罐四座,0.16萬立方米,儲罐總容量共計137.76萬立方米。另有長輸管線13條與鎮海煉化。
江蘇省最大油庫
中油江陰油庫占地450畝,現有各類儲罐55個,總庫容38萬立方米,是中國石油系統內第一個通過IS09000質量認證的大型油庫。該油庫同時備有2.5萬噸級石油石化專用碼頭,年吞吐量達400多萬噸。1995年,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市場經濟研究所將儲運公司油庫收入《中華之最榮譽大典》,享有"長江流域最大的成品油庫"之盛譽。
重慶市最大油庫
中石油重慶伏牛溪油庫是蘭成渝管道終端的銜接配套油庫,位於重慶市西南大渡口區,瀕臨長江,連接成渝、川黔鐵路大通道,公路、鐵路、水運條件十分便捷,歷來是大西南重要的油品集散地和戰略門戶。改擴建後的庫容量由原來的8萬噸增至18萬噸,每年能向整個重慶及周邊市場源源不斷地輸送成品油200多萬噸。
北京市最大油庫
中石化長辛店油庫改擴建工程在豐臺區南崗窪,長辛店油庫改擴建完成後,油庫容量將比現在增加近6倍。該油庫位於北京市西南部的豐臺區南崗窪,始建於1958年,歷經三次改擴建,占地204.8畝,庫容6.43萬立方米。其改擴建工程今起全面展開,預計2006年8月完工,歷時一年。改擴建後的長辛店油庫占地284畝,一期擴容至22萬立方米,二期擴容至34萬立方米。
有關文件
《油庫安全管理規程》
1981年3月15曰 第一機械工業部(81)一機生字177號文頒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油庫安全必須貫徹積極預防、確保安全的原則,要列入領導議事曰程,健全組織,健全制度,加強教育,定期檢查,及時消除隱患,做好預防工作。
第二條 油庫管理制度是油庫工作經驗的總結,是做好業務工作的依據。各級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加強組織紀律教育,提高政治責任心和執行規章制度的自覺性。
第三條 油庫設計要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油庫設備和設施要符合設計圖紙要求。
第四條 油庫油罐,應按設計規定裝油,不能混裝,如又裝重油、又裝原油,應安裝原油設計油罐,原油罐可裝重油,重油罐只能裝重油,不能混裝其它油料。
第五條 油庫必須至少有如下制度:油庫安全管理制度、用火管理制度、外來人員登記制度。油庫工人不經培訓、不經考試、不掌握操作規程,不得獨立操作。
第六條 《油庫設計規範》另訂頒發。
第七條 本制度條文與國家頒布的有關規定有矛盾時,應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章 接收油料安全生產
第八條 油車入庫要檢查是否符合安全規定。入庫後認真核對證件,檢驗鉛封,進行測量、化驗,發現問題應查明原因,作出記錄,及時處理和上報。
第九條 根據接受油料品種、牌號確定裝油油罐。卸油前,先測量原存油數,檢查聯絡信號、靜電接地裝置、油泵、管道、透氣閥和電氣設備及消防設備等是否良好,布置好消防和警戒人員。然後按規定流程順序,準確開啟閥門。一切準備工作就緒並經現場值班員檢查核對無誤後,方可卸油。如用同一條管道輸送不同品種、牌號的油料時,應將管道內原有油料放淨或清洗,防止混油。
第十條 裝卸粘油時,根據溫度和油種進行加溫。注意檢查加熱器,避免蒸氣侵入油內。停止送氣後,必須將蒸氣管內的冷凝水放淨。
第十一條 接收桶裝油料時,要防止開車門時油桶自行滾出。卸桶時地上應放置墊桶物,不得直接拋擲。及時點清桶數,檢查質量,清查和處理漏桶。
第十二條 洞庫罐裝油料收發時,一定要開啟油罐呼吸管閥門。收油時,要有專人觀察油麵上升情況,防止油料溢入呼吸管。轉罐時,要適當關小閥門,減少流量,密切配合,協調動作,防止操作不當損壞油罐。
第三章 庫存油料安全生產
第十三條 要定期查庫、測量和化驗,注意研究和掌握油料質量變化規律,做到胸中有數,實行科學管理。
查庫:正常情況,不分桶裝罐裝,地上地下油罐,每天查庫一次,新灌桶油料和新建與大修後的油罐,裝油第一周內每天二至三次。露天存放的油料,遇氣溫氣候異常變化、暴雨或大雪後,應酌情增加查庫次數。每次查庫後應做詳細記載,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處理不了的及時上報。
測量:100立方米以上油罐每周兩次;潤滑油罐每月兩次;100立方米以下油罐和架空罐測量次數自定,但地下掩埋的油罐測量,每月不少於兩次。新建、大修後的油罐,第一周內每天至少測量兩次。每次測量應認真做好測量記錄,並與上一次測量結果核對,發現液面有不正常變化,應查明原因,及時報告處理。?化驗:按規定的項目和期限執行。
第十四條 要因地制宜,採取措施。油罐裝至安全容量,油罐內壁塗防鏽漆,定期清洗;夏季露天裝輕質油料的油罐要設法降溫;洞庫油罐、復土臥式油罐在油溫基本穩定後,應採用密封儲油等措施,改善保管條件,減少自然損耗,延緩質量變化。
第十五條 露天存放的桶裝油料,要儘量隱蔽、遮蓋,桶身要傾斜,單口朝上,雙口在同一水平線上,防止雨水侵入,垛位四周應設排水溝。
第十六條 庫區、庫房要保持清潔整齊,秩序良好,做到設備無鏽蝕,地面無油跡。
第十七條 洞庫儲存的油料,要注意研究溫、濕度變化規律,確定通風時間。要搞好洞內的排、防水措施,降低濕度。要加強對設備的檢查、維護和保養,採取可靠的防鏽措施,防止設備鏽蝕損壞。要注意觀察和排除險石,定期放出呼吸管內的冷凝油(水)。
第四章 消防安全
第十八條 油庫應以專職消防人員為骨幹,建立群眾性的消防組織。根據庫區具體情況,劃分消防區域,制訂明確的報警信號,作出消防預案。按照不同場所的需要設置消防工具和器材,並定期檢查維護,嚴禁挪作它用。要加強消防訓練。
第十九條 對入庫人員要嚴格登記手續,講明注意事項,禁止攜帶火種、爆炸物和穿外露釘子的鞋進入庫區。鐵路機車送輕油入庫,要加掛隔離車,煙囪帶防火星網罩,關閉灰箱擋板,不得在庫內大開汽門和清爐放水。在裝卸油作業中,未經允許,機車不得入庫。汽車、拖拉機進入庫區後應停在指定地點,禁止在裝卸油場地修理髮動機。
第二十條 油罐區內、鐵路專用線及裝卸台附近,禁止存放危險品、爆炸品和其它易燃物資。電石、氧氣、硫酸、油漆等應分別存放在危險品庫房。
第二十一條 消防道路上,不准堆放任何材料、設備、磚瓦、砂石翟幌礙物品,以保證消防車通行無阻。
第二十二條 廠區內之消防設備(是指泡沫滅火機、二氧化碳滅火機、四氯化碳滅火機、乾粉滅火機、鍬鈎、水桶、砂子、海草蓆等)均屬於滅火專用,不准移作它用。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之滅火器材,必須統一編號,按號放置明顯固定位置。並由所在單位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和列入交接班制度,如發現數量不足或損壞情況,應予補充或更換。
第二十四條 生產裝置之蒸氣滅火管道,滅火膠管應作為交接班檢查項目。如閥門不良或缺少手輪等應立即配齊或修復。油罐所設置之泡沫管道、接頭,是油罐的附屬設備,發現不良時,要及時修復。上述設備和設施,均不得移作它用。
第二十五條 消防設備要經常檢查,防止失效,在冬季應注意防止凍結,要採取保暖措施。四氯化碳滅火機、二氧化碳滅火機、乾粉滅火機,嚴禁放在有熱源及暖氣管附近,以免引起爆炸。
第二十六條 消火栓及貯水池,各廠要做到:
一、消火栓要嚴格管理,定期檢查,發現漏水、損壞要及時修復。
二、消火栓周圍5米內,嚴禁堆放材料、其它物品和停放車輛。 嚴禁把消火栓建築在建築屋內(已經建的應立即移到建築物外),以免妨礙供水。
三、消火栓系消防供水專用水門,不准做其它供水使用。
四、各廠貯水池、消防供水泵房,要設專人負責。對供水泵每班至少盤車一次,每周試運一次,各閥門必須每天活動一次,以免失靈。
第五章 用火管理
第二十七條 油庫區內,用火系指:
一、電焊、氣焊、鉛焊、塑料焊等;
二、噴燈、火爐、電爐、電烙鐵(不包括化驗室);
三、使用電鑽、砂輪、機動車輛、電瓶車、架設臨時電線等;
四、明火燒烤物件,熬炒瀝青等;
五、吸煙及火爐取暖。
第二十八條 根據用火部位及危險性大小,用火分為危險區和一般區。
危險區:罐區、裝卸油台、輸送易燃氣體油品溶劑之管道、循環水、污水處理場以及距離上述區域20米以內的用火。
一般區:罐區20米以外的用火施工預製,使用明火燒烤物件、熬炒瀝青、變電所、鍋爐房、倉庫等。
第二十九條 用火必須遵守下列原則:
正在開工運輸的生產裝置,原則上不許用火,待停工處理後進行。嚴禁在正在開工運轉的生產裝置內進行檢修、基建的施工、預製等工作。
第三十條 為嚴格控制火源危險,凡可用可不用的火堅決不用,能夠拆卸的設備,應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後用火。
第三十一條 用火的設備、容器、管道、下水系統必須徹底吹掃乾淨,並將所連通的設備管道切斷加上盲板。不許帶油、帶易燃氣體、帶壓用火。?
第三十二條 油罐、塔、容器等用火,應取樣分析,做有機物、氧含量及爆炸危險測定,有機物含量在0.2%(體積)以下為合格。塔類至少應取上、中、下三個樣;罐、容器依具體情況而定,但至少取一個樣。取樣應在所連通的設備管道加好盲板進行,不得在入孔附近取樣,而應從設備內部取樣。化驗分析結果,應填寫清楚,由化驗員簽字後,交用火審批人。經分析有爆炸危險者,不准開出用火證用火。分析後,無爆炸危險,兩小時內有效,如兩小時內未用火,則應再次取樣分析,設備內雖已用火,在中止兩小時後繼續用火,應做明火試驗。但隔夜後,應需另行分析。設備內部用火時,人數不宜過多,只宜用火人和防火人,並需在設備外部設有專人監護。
第三十三條 特殊情況下,必須在帶有易燃物料和帶壓的設備、管道上用火時,應報各廠主管生產的副廠長或各單位主管安全的副廠長批准。
第三十四條 用火過程中,應隨時注意周圍環境變化,如遇跑串易燃物料、易燃氣體味大、風大特別是五級風以上,有可能將火花吹到危險部位等,應立即停止用火。
第三十五條 一個單位到另一單位所屬區域用火或與別的單位有關,應事先聯繫,採取有效措施,並取得對方同意後方可用火,如裝置與裝置、裝置與罐區等。水、電、氣、儀表在裝置或罐區用火,則應由裝置或罐區負責人審批。
第三十六條 用火所加之盲板,不得用油毛氈、石棉板和馬口鐵皮等製作。應根據管道直徑的大小以適當厚度的鋼板製作。
第三十七條 在進行用火前,必須先辦理用火證,經批准後,方可用火。
第三十八條 用火證為一式兩份,一份交用火人,一份留審批人備查。用火人必須隨身攜帶用火證,以備領導幹部、安全、保衛、消防人員的檢查。用火證由用火單位認真填寫,用火證背面為防火措施,由審批用火人根據用火部位需要選擇幾條加以註明,不足者再行補充。
第三十九條 用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措施落實後,方可批准用火證。危險區用火根據需要由所在單位指定專人防火,一般區用火由用火單位指定防火人。防火人依據情況變化有權停止用火。
第四十條 用火人接到用火證後,根據提出的防火措施,要逐項實地檢查,全部落實後方可用火,否則,有權拒絕用火。切實做到三不用火:即沒有用火證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防火人不在現場不用火。
第四十一條 用火審批期限,由審批人依情況決定,原則不宜過長。如用火證到期,用火未完,可持原用火證找審批人延長期限。一個用火證只限一處用火,如改變部位應另行辦理手續,不得自行刪改。
第四十二條 各級領導和廣大職工,必須認真貫徹和監督執行本制度,經常開展安全教育,大力表揚防火中好人好事,對嚴重違反制度並造成事故者,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不完善和錯誤之處,希隨時提出修改意見報部,以便修改參考。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