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共體
簡介
歐洲共同體(European Community)是包括歐洲煤鋼聯營、歐洲原子能聯營和歐洲經濟共同體(共同市場),其中以歐洲經濟共同體最為重要。1950年5月,法國外長羅貝爾·舒曼建議把法國和西德的煤鋼生產置於一個「超國家」機構領導之下。1951年4月18日,法國、聯邦德國、意大利、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六國根據「舒曼計劃」在巴黎簽訂《歐洲煤鋼聯營條約》,決定建立煤鋼的共同市場。1952年7月25日該條約生效。1957年3月25日,六國又在羅馬簽訂了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和建立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統稱羅馬條約)。條約於1958年1月1日生效。
歷史沿革
聯合的構想
歷史上,曾有數個帝國用武力統一了歐洲的廣大地區,像是羅馬帝國、法蘭克帝國、神聖羅馬帝國、法蘭西第一帝國和納粹德國。而王朝聯盟(Dynastic union)則是統一歐洲領土的和平手段,另外也有少數的國家聯盟,如地處中東歐的波蘭立陶宛聯邦、地處中歐的奧匈帝國和地處亞洲西部、歐洲東南部和非洲北部的封建神權大帝國——奧斯曼帝國。
歐洲統一的思想,在20世紀以前就已經出現。1453年,拜占庭帝國首都君士坦丁堡被奧斯曼帝國攻破後,波希米亞國王喬治就於1646年建議,歐洲基督教國家應該組成聯盟,對抗奧斯曼帝國的擴張。1776年,美國獨立戰爭爆發,當時就有歐洲人設想歐洲仿效美利堅合眾國,建立歐洲合眾國,支持此提議者包括拉法耶特侯爵、泰狄士·高斯士高等。19世紀初,拿破崙曾在大陸封鎖期間在歐洲大陸實行關稅同盟。最初於1948年由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三國組成的關稅聯盟,主要是免除關稅,開放原料、商品的自由貿易。
歐洲土地上的戰爭帶來的破壞,讓許多人開始支持某些形式的歐洲統合,知名人士有威廉·賓(William Penn)、Abbot Charles de Saint-Pierre、維克多·雨果、Richard Coudenhove-Kalergi和朱塞佩·馬志尼。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大量的傷亡使得這些想法在西歐逐漸茁壯,但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西歐各國才開始採取實際手段。但在地處東歐和北亞的俄羅斯,或許是堅持其共產主義的政治思想,戰爭所帶來的破壞並未帶起與西歐各國同樣的看法。
國際泛歐聯盟是世界大戰時期和開始宣揚歐盟思想之間的代表性組織。
歐洲煤鋼共同體
1939年至1945年的第二次世界大戰所造成的人力與經濟損失,帶給歐洲極大的打擊。奧斯威辛集中營大屠殺等事件證明了戰爭與極端主義的可怕。特別是核武器的問世,使得世人希望能避免過去的錯誤,避免戰爭。另外,西歐國家再也無法鞏固他們原有的列強地位,使得讓世界上出現了美國和蘇聯這兩個對立的超級強權。為了確保德國不會再次威脅到和平,德國部分重工業遭到拆除,煤炭開採區被隔離(薩爾、西里西亞)或由國際控管(魯爾區)。
歐洲統一思潮存在已久,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進入高潮。1946年9月,英國前首相溫斯頓·丘吉爾曾提議建立 「歐洲合眾國」。其他人士的類似聲明不斷提出,1949年成立的歐洲委員會成為第一個泛歐組織。1950年,歐洲一體化先驅讓·莫內和法國外長舒曼首先提出建立歐洲煤鋼共同體(即舒曼計劃),旨在約束德國。
1951年 4月18日,法國、聯邦德國、意大利、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6國簽訂了為期50年的《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又稱《巴黎條約》。
共同市場
1955年6月1日,參加歐洲煤鋼共同體的6國外長在意大利墨西拿舉行會議,建議將煤鋼共同體的原則推廣到其他經濟領域,並建立共同市場。
1957年3月25日,6國外長在羅馬簽訂了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與歐洲原子能共同體的兩個條約,即《羅馬條約》,於1958年1月1日生效。
1965年4月8日,6國簽訂了《布魯塞爾條約》,決定將歐洲煤鋼共同體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和歐洲經濟共同體統一起來,統稱歐洲共同體。條約於1967年7月1日生效 。歐共體總部設在比利時布魯塞爾。
1973年,丹麥、英國、愛爾蘭加入歐洲共同體。其中法國試圖限制超國家權力,並拒絕英國成為會員國,使得緊張情勢逐漸浮現。
1981年,希臘加入歐洲共同體。
1986年,西班牙、葡萄牙加入歐洲共同體。
1987年7月1日,歐洲單一法案生效。
1990年6月起,歐洲多國簽署《申根公約》,消除過境關卡限制,使會員國間無國界,1995年3月26日,《申根協定》正式生效。 [2] 政治聯盟 1990年4月,法國總統密特朗和聯邦德國總理科爾聯合倡議於當年底召開關於政治聯盟問題的政府間會議。同年10月,歐共體羅馬特別首腦會議進一步明確了政治聯盟的基本方向。同年12月,歐共體有關建立政治聯盟問題的政府間會議開始舉行。經過1年的談判,12國在1991年12月召開的馬斯特里赫特首腦會議上通過了政治聯盟條約。其主要內容是12國將實行共同的外交和安全政策,並將最終實行共同的防務政策。此外還實行了共同的漁業政策、建立歐洲貨幣體系、建設經濟貨幣聯盟等措施。
歐盟誕生
1991年12月11日,歐共體馬斯特里赫特首腦會議通過了建立歐洲經濟貨幣聯盟和歐洲政治聯盟的《歐洲聯盟條約》 ,(通稱《馬斯特里赫特條約》,簡稱《馬約》)。
1992年2月7日,各國外長正式簽署馬約。經歐共體各成員國批准,馬約於199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歐共體開始向歐洲聯盟過渡。
1993年11月1日,《馬斯特里赫特條約》正式生效,歐洲聯盟正式成立,歐洲三大共同體納入歐洲聯盟,這標誌着歐共體從經濟實體向經濟政治實體過渡,同時發展共同外交及安全政策,並加強司法及內政事務上的合作。
兩次擴大
在二戰結束後不久的1952年,法國、聯邦德國、意大利、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六國組建了歐洲煤鋼共同體。
1958年又建立了歐洲經濟共同體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
1965年4月8日,六國簽署了布魯塞爾條約,上述三個共同體機構融為一體,統稱歐洲共同體。
此後,歐洲共同體經歷了兩次擴大:
1973年,英國、丹麥和愛爾蘭加盟;
1981年1月1日,希臘成為歐共體第10個成員;
1986年1月1日,葡萄牙和西班牙加盟,歐共體成員國增至12個;
創建宗旨
①取消各成員國之間的貿易壁壘; ②建立一個單一的對非成員國的商業政策; ③最終協調成員國之間的運輸系統、農業政策和一般經濟政策; ④取消私人和政府所採取的限制自由競爭的措施; ⑤保證成員國之間勞動力、資本和工商企業家的流動性。 建立原因編輯 播報 ①西歐有着共同的文化遺產和心理認同感,經濟發展水平相近,曾經是世界上最先進的地區,具備一定的聯合基礎。 ②近代以來,各國衝突了戰爭連綿不斷,西歐各國人民渴望和平和統一。 ③二戰後西歐地位一落千丈,受到蘇聯、美國兩個超級大國的威脅和控制。 ④西歐有識之士認識到,只有消除仇恨和戰爭,走聯合發展道路,最終實現歐洲的統一,才能重塑昔日輝煌。 ⑤西歐兩個大陸宿敵法國、德國和解,為歐洲聯合奠定了基礎。 ⑥為了維護自身的安全和利益。 ⑦隨着經濟的發展,西歐國家之間的聯繫日益密切。
成員
歐共體創始國為法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意大利、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6國。
1973年,丹麥、愛爾蘭和英國加入歐共體,
1981年,希臘加入歐共體。1986年,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歐共體。
1992年12月召開的歐共體愛丁堡首相會議決定,
從1993年起開始與奧地利、瑞典、芬蘭並稍後與挪威就其加入歐共體的問題進行正式談判。
1993年10月29日,歐共體布魯塞爾特別首腦會議計劃於1994年3月1日前結束談判,以使4國得以於1995年1月1日加入歐共體。
組織機構
歐洲共同體的基礎文件《羅馬條約》規定其宗旨是:在歐洲各國人民之間建立不斷的、愈益密切的、聯合的基礎,清除分裂歐洲的壁壘,保證各國經濟和社會的進步,不斷改善人民生活和就業的條件,並通過共同貿易政策促進國際交換。
在修改《羅馬條約》的《歐洲單一文件》中強調:歐共體及歐洲合作旨在共同切實促進歐洲團結的發展,共同為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作出應有的貢獻。歐共體下設:
①理事會。包括歐洲聯盟理事會和歐洲理事會。歐洲聯盟理事會原稱部長理事會,是歐共體的決策機構,擁有歐共體的絕大部分立法權。由於馬約賦予了部長理事會以歐洲聯盟範圍內的政府間合作的職責,因此部長理事會自1993年11月8日起改稱作歐洲聯盟理事會。歐洲聯盟理事會分為總務理事會和專門理事會,前者由各國外長參加,後者由各國其他部長參加。歐洲理事會即歐共體成員國首腦會議,為歐共體內部建設和對外關係制定大政方針。1974年12月歐共體首腦會議決定,自1975年起使首腦會議制度化,並正式稱為歐洲理事會。1987年7月生效的《歐洲單一文件》中規定,歐洲理事會由各成員國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以及歐洲共同體委員會主席組成,每年至少舉行兩次會議。馬約則明確規定了歐洲理事會在歐洲聯盟中的中心地位。理事會主席由各成員國輪流擔任,任期半年。順序基本按本國文字書寫的國名字母排列。
②委員會。歐洲委員會是常設執行機構。負責實施歐共體條約和歐共體理事會作出的決定,向理事會和歐洲議會提出報告和建議,處理歐共體日常事務,代表歐共體進行對外聯繫和貿易等方面的談判。委員會由17人組成 ,法國、德國、英國、意大利、西班牙各2人,其他成員國各1人。主席由首腦會議任命,任期2年;委員由部長理事會任命,任期4年。
③歐洲議會。歐共體監督、諮詢機構。歐洲議會有部分預算決定權,並可以2/3多數彈劾委員會,迫其集體辭職。議員共有518名,法國、德國、英國、意大利各81名,西班牙60名、荷蘭25名,比利時、希臘、葡萄牙各24名,丹麥16名,愛爾蘭15名,盧森堡6名。議長任期2年半 ,議員任期5年。議會秘書處設在盧森堡。每月一次的議會例行全體會議在法國斯特拉斯堡舉行,特別全體會議和各黨團 、委員會會議在布魯塞爾舉行。
④歐洲法院。歐共體的仲裁機構。負責審理和裁決在執行歐共體條約和有關規定中發生的各種爭執。
⑤審計院。歐共體審計院成立於1977年10月,由12人組成,均由理事會在徵得歐洲議會同意後予以任命。審計院負責審計歐共體及其各機構的賬目,審查歐共體收支狀況,並確保對歐共體財政進行正常管理。其所在地為盧森堡。
此外,歐共體還設有歐洲經濟和社會委員會、歐洲煤鋼共同體諮詢委員會、歐洲投資銀行等機構。
政治合作
歐共體還在政治和外交領域進行合作,提出西歐「用一個聲音說話」的口號,建立了歐洲議會和首腦會議的制度化機構——歐洲理事會以及歐洲法院。
經濟實力
歐共體是世界上一支重要的經濟力量。12國面積為236.3萬平方千米,人口3.46億。1992年歐共體12國國內生產總值為68412億美元(按當年匯率和價格)。歐共體是世界上最大的貿易集團,1992年外貿總額約為29722億美元,其中出口14518.6億美元,進口15202.7億美元。
主要活動
在內部建設方面,歐共體實行一系列共同政策和措施。
實現關稅同盟和共同外貿政策
1967年起歐共體對外實行統一的關稅率;
1968年 7月1日起成員國之間取消商品的關稅和限額,建立關稅同盟(西班牙、葡萄牙1986年加入後,與其他成員國間的關稅需經過10年的過渡期後才能完全取消)。
1973年,歐共體實現了統一的外貿政策。馬約生效後,為進一步確立歐洲聯盟單一市場的共同貿易制度,歐共體各國外長於1994年2月8日一致同意取消此前由各國實行的6400多種進口配額,而代之以一些旨在保護低科技產業的措施。
實行共同的農業政策
1962年7月1日歐共體開始實行共同農業政策。
1968年8月開始實行農產品統一價格 ;
1969年取消農產品內部關稅;
1971年起對農產品貿易實施貨幣補貼制度。
建立政治合作制度
1970年10月建立,1986年簽署,1987年生效的《歐洲單一文件》,把在外交領域進行政治合作正式列入歐共體條約。為此, 部長理事會設立了政治合作秘書處,定期召開成員國外交部長參加的政治合作會議,討論並決定歐共體對各種國際事務的立場。1993年11月1日馬約生效後,政治合作制度被納入歐洲政治聯盟活動範圍。
基本建成內部統一大市場
1985年6月歐共體首腦會議批准了建設內部統一大市場的白皮書;
1986年2月各成員國正式簽署為建成大市場而對《羅馬條約》進行修改的《歐洲單一文件》。統一大市場的目標是逐步取消各種非關稅壁壘,包括有形障礙(海關關卡、過境手續、衛生檢疫標準等)、技術障礙(法規 、技術標準)和財政障礙(稅別、稅率差別),於1993年1月1日起實現商品、人員、資本和勞務自由流通。為此,歐共體委員會於1990年4月前提出了實現上述目標的282項指令。截至1993年12月10日,264項已經理事會批准,尚有18項待批。在必須轉化為12國國內法方可在整個聯盟生效的219項法律中,已有115項被12國納入國內法。需轉化為成員國國內法的法律,平均已完成87%。1993年1月1日,歐共體宣布其統一大市場基本建成,並正式投入運行。
建立政治聯盟
1990年 4 月,法國總統密特朗和聯邦德國總理科爾聯合倡議於當年底召開關於政治聯盟問題的政府間會議。同年10月,歐共體羅馬特別首腦會議進一步明確了政治聯盟的基本方向。同年12月,歐共體有關建立政治聯盟問題的政府間會議開始舉行。經過1年的談判,12國在1991年12月召開的馬斯特里赫特首腦會議上通過了政治聯盟條約。其主要內容是12國將實行共同的外交和安全政策,並將最終實行共同的防務政策。
此外還實行了共同的漁業政策、建立歐洲貨幣體系、建設經濟貨幣聯盟等措施。
農業政策
實行共同農業政策是歐共體的另一項重要決定。
1.共同體內農產品自由流通和統一農產品價格。
2.共同體優先,及出口首先面對成員國。
3.建立共同農業基金,對共同農業政策實施共同財政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