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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下設主管全區公安工作的職能部門[1]。各市設公安局,各縣(市轄區)設公安局(分局);縣(市、區)公安(分)局下設公安派出所,分別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領導。

目錄

職能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以及公安部制定的有關公安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法規、規章;研究擬定自治區公安工作的政策、法規和制度;指導、監督、檢查自治區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

(三)組織指導參與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偵查工作;指導並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經濟案件的偵破和緝毒工作;組織協調重大行動和專項鬥爭;協調處置重大案件,重大騷亂事件,重大治安事故及其他重大突發事件。

(四)指導、監督全區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

(五)指導監督全區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六)依法管理國籍、口岸邊防檢查、口岸簽證工作;組織指導出境、入境和外國人在新疆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邊防治安管理工作。

(七)組織實施黨和國家領導人及重要外賓來訪的安全警衛工作,指導並組織實施自治區黨政主要領導同志以及重要會議、大型活動的安全警衛工作。

(八)指導全區看守所、拘留所[2]、強制隔離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的管理工作;管理公安廳看守所(對外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看守所」)。

(九)規劃、指導、組織實施全區公安科學技術和信息化建設工作;規劃、實施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建設工程;指導監督全區網絡安全保衛工作。

(十)指導全區公安機關依法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以及車輛、駕駛人管理工作。

(十一)指導和監督全區公安機關刑事行政執法活動,按照管轄依法辦理公安機關的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案件,指導執法制度建設和法制宣傳工作;指導、監督自治區勞動教養審批工作。

(十二)指導全區公安機關裝備、被服和經費管理等警務保障工作。

(十三)領導全區公安邊防、消防、警衛工作;領導全區武警總隊與公安業務相關的工作。

(十四)制定自治區公安機關民警培訓、公安教育及公安宣傳的方針和措施,檢查監督落實情況,按規定權限管理幹部。

(十五)制定自治區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規章制度,組織、指導自治區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按規定權限實施對幹部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

(十六)指導區內鐵路、民航、林業、海關緝私和兵團公安機關業務工作。

(十七)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公安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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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