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他人吸毒罪
強迫他人吸毒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強迫他人吸毒罪,是指違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強迫他人吸毒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體健康,犯罪對象是沒有吸食、注射毒品意願的人。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
目錄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體健康,屬於複雜客體。強迫他人吸毒,往往使人染上毒癮,成為吸毒者,而吸毒成癮嚴重損害身心健康,使吸毒者身體虛弱、智能減退、人格扭曲,而且吸毒還是艾滋病傳播的途徑之一。同時,吸毒會誘發盜竊、搶劫、賭博、賣淫等其他犯罪活動,因此,對強迫他人吸毒的犯罪分子予以懲處是十分必要的。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違背他人的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
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排除被害人的抵抗,迫使其違背自己的意志吸食、注射毒品。所謂「脅迫」是指犯罪分子以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不敢抗拒而吸食、注射毒品。所謂「其他強制方法」是指除了暴力或脅迫方法以外,以暴力、脅迫方法相當的,如酒醉、麻醉藥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知抗拒而吸食和注射毒品的行為。強迫他人吸毒的手段多種多樣,但無論採取什麼手段,客觀上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為,就構成本罪,至於被強迫者是否因此成癮,不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2]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強迫他人吸毒。強迫他人吸毒的動機多種多樣,有的是為了牟利而強迫他人吸毒,有的出於報復,不論行為人的動機如何,只要故意實施了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為,就可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