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典當行業協會
廣東省典當行業協會是按照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省委、省政府2月15日出台的《關於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作用的決定》的要求成立的全省第一批的行業協會。由廣東各地從事典當經營企業的經濟組織「自願發起、自選會長、自籌經費、自聘人才、自主會務」的「五自原則」組成的社會團體。並經廣東省民政廳核准註冊登記。具有行業性、民間性和自主性特徵的獨立社會團體法人資格[1],在廣東省境內跨部門、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目錄
協會簡介
凡從事典當經營的經濟組織,持有典當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依法經營、信譽良好,承認和遵守協會章程。通過自願申請,理事會審核批准都可以成為廣東省典當行業協會的會員單位。
協會日常辦事機構是秘書處,秘書[2]處下設:綜合部、會員部、法規部。
地址:廣州市東風中路300號金安大廈附樓3711、3714室 郵編:
協會宗旨
廣東省典當行業協會所有活動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接受廣東省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為會員提供服務,密切典當企業與政府部門的聯繫,維護會員單位和典當業的合法權益和共同利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發揮其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作用。受政府部門的授權和委託,實行行業管理,協助政府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法規,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中帶有前瞻性、傾向性、共同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促進典當行業發展。
協會業務
協會認真履行「服務、自律、協調、代表」的職能,開展如下業務:
(一)開拓典當市場,發布市場信息,編輯專業刊物,開展行業調查、培訓、交流、評估論證、諮詢等服務;
(二)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
(三)接受與本行業利益有關的政策的論證諮詢,提出相關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四)參與有關行業標準的論證,建立規範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並依照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開展行業標準制定、統計、行業准入資質審核和行業損害預警等工作;
(五)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六)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
(七)組織會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八)開展行業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九)承辦會員單位要求辦理的事項。
協會機構
廣東省典當行業協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廣東省典當行業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協會日常辦事機構是秘書處,秘書處下設:綜合部、會員部、法規部。
協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廣東省典當行業協會。其英文名為:Guangdong Pawnbrokers Association(縮寫:GDPA)。
第二條 是由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典當業務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自願組成,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地方性社會組織和自律性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為會員提供服務,密切典當企業與政府部門的聯繫,維護會員單位和典當業的合法權益和共同利益;實行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發揮其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作用。受政府部門的授權和委託,實行行業管理,協助政府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法規,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中帶有前瞻性、傾向性、共同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促進典當行業發展。
本協會所有活動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為廣東省民政廳。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接受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境內。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在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提供服務,反映訴求,學術交流、人才培訓,具體內容是:
(一)開拓典當市場,發布市場信息,編輯專業刊物,開展行業調查、培訓、交流、評估論證、諮詢等服務;
(二)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
(三)接受與本行業利益有關的政策的論證諮詢,提出相關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四)組織或參與有關行業標準的論證,建立規範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並依照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開展行業標準制定、統計、行業准入資質審核和行業損害預警等工作;
(五)組織或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六)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
(七)組織會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八)開展本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九)承辦會員單位要求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是廣東省內依法成立並從事典當業務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和典當業科研機構。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凡從事典當活動的經濟組織;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依規定履行繳納會費的義務;
(四)由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和會員牌匾。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各種信息資料;
(六)有提出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七)有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類學術、培訓活動的權利;
(八)有權要求協會組織專家對企業或新產品進行諮詢鑑別和論證。
(九)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2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9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和會員牌匾。會員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