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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心理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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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心理学会是由山西省心理学工作者组成的公益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中国心理学会和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创建于1957年(当时称谓太原市心理学会),是山西省民政厅审批备案、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主管的具有法人资格[1]的群众性学术团体。现挂靠在山西大学教育科学院,是我省现有的全省性学会中最早成立的学术组织之一。下设8个工作委员会和14个专业委员会。

目录

山西省心理学会章程(2018年新)(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山西省心理学会”(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为Shanxi Psychological Society(简写SPS)

第二条 山西省心理学会是山西省心理学工作者依法登记、自愿组织公益性的、群众性的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心理学会和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山西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发展山西心理科学事业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宣传辩证唯物主义[2]科学理论,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团结全省广大心理学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以促进我省科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心理科学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心理科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中国心理学会、山西省科协和山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山西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开展国内外心理学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国内学术会议。

2、组织心理学课题的研究工作

3、普及心理学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发现并推荐人才。

4、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更新知识。

5、举办各种心理学培训班、讲习班。

6、配合或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有关心理学的课题、发挥心理咨询作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一般会员、研究生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是本学会组织的主体。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自愿加入本会;

2、愿意参与心理科学的研究与实践活动;

3、在心理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团体会员应具有一定数量的工作者,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学术性组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2、由秘书长提交理事会审核通过,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1、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获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3、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的权利。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5、在读心理学研究生、博士生入会后,享受与其他会员同等的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按规定交纳会费。凡届内(五年一届)不缴纳会费(5年200元/人),视为自动退会。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严重违章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证从山西省科协统一购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也可用通讯方式进行)。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订会章;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并讨论本会的重大工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到期应按时换届。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人选是心理学学术上有成就、作风正派、热心学会实际工作和活动的心理学工作者。理事会员应是中国心理学会会员。理事会成员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一般不超过百人,每届任期是五年。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应不少于1/3。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责

1、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6、组织和领导本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7、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8、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10、决定秘书处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有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各种学术活动的组织、指导,咨询和对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经常性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九人,不少于三人。

第二十六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2、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3、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4、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5、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6、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决议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监事的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具备的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有特殊情况,经过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3、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3、提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审定。

4、决定各部门工作人员聘用

5、处理日常工作事务。

第三十三条 凡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的要求,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不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主任由理事会聘任或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