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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美對象, 又稱審美客體,與審美主體相對。凡客觀上與人構成一定的審美關係,能引起人的審美感受的事物總稱為審美對象。審美對象有豐富的內涵,既有空間對象時間對象綜合對象,也有動態對象靜態對象,既有社會生活自然現象,也有人體本身。[1]

審美對象

按其產生的條件和性質可分為現實美和藝術美;按其狀態和給人的感受可分為優美崇高(壯美)、悲劇喜劇等。現實中各種美可以互相滲透和轉化。[2]

審美對象必須具有形狀、顏色、音響、質地等審美屬性,能為人的審美感官所感知,引起審美活動。同時,審美對象又是相對於審美主體而言的,離開了審美主體,它也就失去了對象的意義。

目錄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審美對象

又名 審美客體

概念 指能使人產生審美愉快的事物

所屬領域 美學

亦稱"審美客體"。與"審美主體"相對。指能使人產生審美愉快的事物、對象。它在客觀上與人構成一定的審美關係。

在漢語語境中,嚴格講,客體屬於認識論範疇,對象的使用範圍則要廣泛得多;在現代西方哲學中,客體指獨立於意識之外的某種自在之物,對象則指在意識活動中與意識行為相對的意識相關項。

審美客體主要屬於認識論哲學範疇,它與審美主體一道構成美學領域中的認識論模式,現代西方美學之所以選擇使用審美對象而避免使用審美客體,主要在於力圖打破美學理論中的認識論模式,在存在論和價值論等理論視野中來探究各種審美現象。

美與審美對象的區別

「審美對象」是一個哲學/美學術語。它用來界定一類學術研究的對象,而且通常在美學範疇中比較有效。

關於「美」的定義,在近代以前,是歐洲學術界(所謂的「傳統美學」)反覆爭論的一個課題——關於美的本質的討論。近代以後,並非「美」有了明確統一的定義,而是美學獨立以後,研究和爭論的方向轉變了。

以上兩個問題,作答起來難免就成美學教案了……不再展開。下面嘗試對二者做簡單區分。

首先,直譯回英文,就容易釐清它們之間最基本的區別:

美——beauty;

審美對象——aesthetic object。

很明顯,在「審美對象」這個詞中,其實並沒有「美(beauty)」。最初是 Alexander Baumgarten 以拉丁語詞 aesthetica 為美學命的名;所以從本義上看,審美指的是感性方面的認知。

當代美學着重討論審美價值(aesthetic value),傳統的「美(beauty)」只是其中的某一種;甚至在當下,美可能已經不是審美價值中最引人注目的那一種。由於中文翻譯的緣故,可能在閱讀中文材料時更容易發生「審美價值」與「美」的混淆。有的文本會將審美價值稱為「廣義之美」,而將傳統的美稱為「優美」等等——閱讀時需注意區分。

審美對象(aesthetic object)則是與另一當代美學重點討論的概念——審美經驗(aesthetic experience)——所對應的。再次重提:在審美對象

這個概念中,其本身並沒有美的必然存在。換句話說,當代美學的討論中:

美的事物(比如,拉斐爾的作品《西斯廷聖母》)未必是審美對象,僅當它進入了具體的審美經驗之後才可能是;

審美對象也未必是美的(beautiful / fine),崇高的、荒誕的甚至醜陋的,都可能成為審美對象。

注意到[美 → 審美價值]、[美的事物/藝術作品 → 審美對象]這樣兩組[1] 轉變,就會更容易區分兩個概念。另外,一個更淺顯的區分點是:提到「美」,往往是做出了一個具體的判斷,因為「美」還有一個二元對立面叫做「丑」;而提到「審美對象」時,還遠未觸及、甚至根本不會去觸及前者式的判斷。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