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芝昌
季芝昌(1791-1861)字雲書,號仙九,江蘇江陰人,清末大臣。
季芝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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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1791年 |
國籍 | 清末時期 |
知名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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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芝昌的父親季麟是直隸巨鹿知縣,為官慈惠,在嘉慶十八年捕邪教而將籍冊焚燒,使數以千計的人未被株連,可他本人由於捕匪不得力被發配,死於伊犁。
目錄
三次考第三,曾國藩的老師
季芝昌道光六年(1826)中舉,憑舉人身份,先後考取了國子監學正,學錄及助教。考中探花後,授職翰林院編修。道光十三年,季芝昌大考一等,名列第三,超升為侍讀,提督山東學政。道光十七年,季芝昌為日講起居注官。道光十八年,他以侍讀銜充任會試同考官。道光十九年,季芝昌又大考一等,複列第三,升為詹事府少詹事。具折入謝,道光帝召見諭日:「汝卷本是第一,聯不知何移置第三,然第一不若第三巧合上次名數「因而大笑。(三次 在朝中考試鈞得第三,也應季芝昌的字號仙九的「九」)尚書紀恩詩: 「九重知己溫言逮,三度同符盛事傳」又升為詹事,任江西鄉試主考。次年,季芝昌提督浙江學政,曾國藩等出其門下。升為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銜。後丁母憂。期滿,擢升內閣學士。[1]
生平
二十三年,授禮部侍郎,督安徽學政,調吏部,又調倉場。二十八年,命偕定郡王載銓籌辦長蘆鹽務,清查天津倉庫,疏陳:"蘆鹽積累,各商憚於承運,懸岸至四十餘處。請將河南二十四州縣仿淮南例改票鹽,先課後引。直隸二十四州縣限半年招商招販,無商販即責成州縣領運,或由鹽政遴員官運。支銷浮費及官役陋規,永遠裁汰。每年應完帑利,灘及通綱額引,與正課一律徵收。其協濟補欠充公等項加價名目,概行革除。並於各引鹽加斤免課,每斤准其減價敵私。"詔依議行。
二十九年,偕大學士耆英赴浙江閱兵,並清查倉庫,籌辦鹽務。途經東河、南河,查詢節浮費、裁冗員事宜,奏減東河正款二十萬兩,裁泉河通判、歸河通判,南河每年用款以三百萬兩為率,減省五六十萬兩,並揚運通判於江防廳,改為江運同知,裁丹陽縣丞、靈壁主簿、呂梁洪巡檢,從之。耆英病留清江浦,芝昌獨赴浙江,疏陳變通鹽務章程七事:杭、嘉、紹三所引鹽,分別加斤,止令完交正課;松所引鹽,酌裁科則;虛懸口岸,選商接辦,並籌款收鹽;緝私責成官商,由運司審核;緝獲私鹽,分別充賞,及補課作正配銷;禁革引地陋規;核裁巡驗浮費。尋查州縣倉庫,統計實虧之數,多至三百九十餘萬,請將虧數最多之員,革職,勒追;不足,則由原任上司按成分賠,或由本省各官分成提補;其有欠在胥吏者,尤嚴補追,毋任倖免:並從之。授山西巡撫,未一月,召署吏部侍郎,命在軍機大臣上行走。尋授戶部侍郎。三十年,擢左都御史。
咸豐元年,出為閩浙總督。艇匪在浙洋劫掠山東兵船,被剿遁閩洋,遣水師截擊,賊眾畏罪投誠,分別安置。二年,兼署福州將軍。疏請停罷捐納舉人、附生之例;又奏禁鹽商代銷官運,以杜取巧:並從之。尋以疾乞休。
芝昌以文字受宣宗特達之知,嘗曰:"汝為文,行所無事,譬之於射,五矢無一失。"及查辦長蘆、兩浙鹽務稱旨,遂驟進膺樞務。甫數月,宣宗崩,文宗猶欲用之,畀以外任。未一歲,謝職歸。久之,卒於家,未予恤典。光緒初,署閩浙總督文煜奏陳政績,追諡文敏。子念詒,道光三十年進士,官編修。孫邦楨,同治十二年進士,官至福建布政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