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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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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局是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河东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河东区委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河东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设立,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目录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涉水产品、材料的技术评估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医疗事故鉴定、免疫规划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和鉴定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中介[1]组织。

(四)将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划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五)增加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六)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及医疗卫生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中医药人才培养[2]、中医药师承教育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统筹规划全区卫生资源配置;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拟订有关实施意见和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卫生统计与信息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省基本药物目录。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全区重大疾病防治及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组织实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工作。

(五)规范卫生行政执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依法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安全和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

(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区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及监督体系。依法监督管理临床用血质量。负责实施执业医师、护士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八)组织制定全区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医药科研攻关项目;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计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保健工作规划、政策;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区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全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