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資產
基金資產:在對基金進行份額資產淨值的計算時,必須對基金進行估值。基金往往分散投資於證券市場的各種投資工具,如股票、債券等,由於這些資產的市場價格是不斷變化的,因此,只有每日對基金份額資產淨值重新計算,才能及時反映基金的投資價值。
目錄
基金資產的估值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 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股指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 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 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於該資產 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 的重大事件的,應採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 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徵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並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徵因素的影響。特徵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麼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徵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採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並且有足夠可 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 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估值方法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 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 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交易所上市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 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 重大變
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 重大
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 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
值; 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 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如
最 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 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交易所上市實行全價交易
的債券(可轉債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估值全價減去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稅後)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交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 計量公
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1]
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 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 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 未
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品種,以第三方估值 機構提供的價格數據估值。
4、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其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購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購期間內逐日計提應收 或應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銀行存款和備付金餘額以本金列示,按相應利率逐日計提 利息。
7、本基金投資同業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淨價估值; 選定的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按成本估值。
8、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按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 算價,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9、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合約,一般以股票期權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 當日無結算價,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 算價估值。
10、本基金參與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協 會的相關規定進行估值。
11、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12、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
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以約定的方法、程序和
相關法律法規的規 定進行估值,以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 的義務由基金管
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 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 成一致的意
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 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於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經基金託管人
覆核,並按規定公告。如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 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 將
擬公告的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 金管理人按約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 位以內(含第 4 位)發生估值錯
誤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
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 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
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
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
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
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 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
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 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
不 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
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 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當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 賠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 後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①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 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 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已由基金託管人覆核確認後公告,由此 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 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過錯 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 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 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④由於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 進而導致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2]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 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估值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 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淨值予以公布。
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1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期貨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證券/期 貨經紀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數據錯誤,有關會計 制度變化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 行檢查,但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