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林尾橋
坪林尾橋,別稱坪林舊橋為新北市坪林區之重要文化資產,建造於1910年,曾為臺北市至宜蘭市必經之橋梁。為戰後興建之坪林橋(現稱坪林新橋)、坪林景觀橋(現稱坪林拱橋)以資區別,故稱「坪林舊橋」。
目錄
歷史沿革
建築特色
環境美化與特色
提報古蹟過程
相關文獻
視頻
參考文獻
- ↑ 1.0 1.1 1.2 1.3 紀念碑文為:「坪林舊橋之興建,緣起日據時期,日人為運補由台北至宜蘭之軍用物資及郵件所需,嗣於民前二年(明治四十三年)擇定現址開始施工。斯時本省物資嚴重缺乏,造橋所需鋼筋水泥等建材均由日本本土先行船運至深坑,行經石碇,再利用人力馬匹沿途經由保甲路搬運至工地現場,以進行施工。造橋工程費時兩年,於民國元年(明治四十五年)七月間完工通行。第一座橋墩曾於民國十三年間遭洪水沖毀流失,旋由日方派工程師浦田佐先生來台,配合協助本地百姓完成修復屹立至今。坪林舊橋橫跨北勢溪,曾為連接台北與宜蘭間之唯一交通橋樑。民國三十五年北宜公路正式通車,柬西往來車輛絡繹不絕於途,舊橋風光更趨鼎盛,此一盛況持續不斷。直到民國五十九年,坪林新橋完工通車,逐漸取代舊橋交通樞紐地位,舊橋功成身退,居扮演鄉內交通橋樑角色。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坪林拱橋完工通車,正式取代坪林舊橋扮演鄉內交通橋樑角色,民國八十八年六月鄉公所遂將坪林舊橋規劃為供行人通行及欣賞山水景觀之行人徒步區。歲月催老,風光難在,追念坪林舊橋歲月,謹勤銘記以供後人垂思。坪林鄉公所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但其中民國元年之日本紀元應為「大正元年」,「柬西往來」實乃「東西往來」之誤刻。
- ↑ 今稱協德橋。本橋規避都市計畫審議,建在兒童遊樂場用地,係屬公家違建,並恣意破壞坪林舊橋古蹟之一部,有關機關放任坪林鄉公所違法建築,實為我國在法治國「依法行政」原則之下,一個「違法行政」的最壞示範。
- ↑ 坪林舊橋是古蹟的事實,早在地方傳聞許久,坪林鄉公所近二十年來的宣傳品亦稱此橋為古蹟,卻未曾辦理提報古蹟。直到工損後,台北縣文化局第一時間仍未表明坪林舊橋實「非法律上之古蹟」,俟後因「紙包不住火」,方才忠實告知提報人。
- ↑ 坪林舊橋 樹林「十三公」列古蹟.聯合報.2008-08-19
- ↑ 北府文資字第0970008943號公告
- ↑ 台北縣坪林郷 坪林舊橋について 網頁閱讀版本
- ↑ 論文化資產保存法暫定古蹟程序之利弊 從臺北縣坪林尾橋指定古蹟案談起
- 〈坪林舊橋98歲,不是古蹟?!〉.公民新聞.2007-11-03
- 〈坪林舊橋將於12月10日上午進行古蹟現勘〉.公民新聞.2007-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