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風箏聯合會
國際風箏聯合會簡稱「國際風聯」,是在民政部登記的國際性社團,於1989年4月1日在中國濰坊成立。現有理事國16個,會員國67個,秘書[1]處所在地是山東省濰坊市。
國際風箏聯合會設立有國際風箏聯合會金風箏獎和銀風箏獎,以表彰為國際風箏聯合會和國際風箏運動作出了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這是第一個由華人發起,第一個由華人牽頭負責,第一個設在中國中等城市的國際性體育組織。
國際風箏聯合會的誕生,標誌着世界風箏[2]事業有了領導機構和活動中心,對推動全球風箏事業的蓬勃發展,增進各國風箏愛好者的友誼,促進世界和平和友好往來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目錄
建設宗旨
聯絡各國、地區風箏愛好者,增進會員組織交往與友誼,繼承發展風箏的傳統技藝,推動風箏活動在世界範圍內廣泛開展。
國際風箏聯合會章程
(國際風箏聯合會1989年4月1日第一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國際風箏聯合會(簡稱國際風聯)是國際性的民間組織。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聯絡各國和地區風箏愛好者,增進各會員組織的交往與友誼,繼承發展各國風箏的傳統技藝,推動風箏活動在世界範圍內廣泛開展。
第二章 基本任務
第三條 協助有關國家和地區制定發展風箏活動規劃,普及風箏活動的開展。
第四條 組織或協助有關方面舉辦國際性的風箏競賽評比活動。
第五條 組織風箏製作、放飛的學術交流活動,加強對風箏的理論研究工作,推廣風箏科研成果。
第六條 徵集、整理各國和地區風箏活動的資料,交流風箏活動的信息。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承認國際風箏聯合會章程的國家級風箏組織或地區性風箏組織,均可申請加入國際風箏聯合會。
第八條 國際風箏聯合會實行所有會員組織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原則,反對任何形式的種族、政治和宗教信仰的歧視。
第四章 組織機構
濰坊市風箏會會徽。
第九條 國際風箏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會議。每個會員組織可派兩名代表出席大會,但只有一票表決權。
第十條 代表大會的任務是:選舉國際風箏聯合會理事會;聽取上屆大會以來的工作報告;聽取經費收支情況和預算報告;吸收新會員;審議有關修改章程的建議;討論各會員協會和國際風聯提出的建議;確定會費金額和預算;確定國際風聯的活動計劃;決定舉行下屆代表大會的時間和地點。
第十一條 代表大會的表決採用鼓掌通過的辦法。
第十二條 國際風聯的領導機構是理事會。
理事會由主席一人、秘書長兼司庫一人、副主席三至五人,(大體每大洲一名)、理事若干人(由任參加成立大會和發起的各國或地區風箏組織擔任)、副秘書長一人組成。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通常理事會在代表大會開幕前夕召開,也可在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何時候召開。
理事會的任務是執行代表大會決議,監督財務收支,籌備代表大會的召開。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
第十三條 執委會是國際風聯的日常工作領導機構。執委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執委會由主席、秘書長兼司庫、副主席組成。它的任務是:保證完成國際風聯面臨的任務;監督各會員組織執行國際風聯章程和決議;為代表大會做準備;反映會員的意見、希望和要求;通過信函和會刊向各會員通報有關情況;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四條 經費來源:會員繳納的會費,政府和國際組織的資助,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捐款及其它收入。
第十五條 會員繳納會費金額應由代表大會決定所收會費應用於組織活動,不能挪作它用。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 國際風聯的正式用語和工作用語為中文和英文。國際風聯章程和其他會議文件均用中文和英文刊印。對章程和決議的理解有異議時,以英文本為準。
第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和解釋權屬國際風聯代表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