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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

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召開會議原圖鏈接來自 浙江新聞 的圖片

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負責領導指揮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

目錄

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早的森林防火部門是1950年由東北人民政府組建的武裝護林大隊。1957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成立護林防火辦公室,主管全國護林防火業務工作,森林防火進入「以群防群護為主,群眾與專業護林相結合」時期,各地先後成立省級森林防火機構。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從法律上規定了森林防火機構和要求。到1986年底,全國18個省(自治區)建立了省級森林防火機構。

1987年大興安嶺火災撲滅後,1987年7月18日,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成立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1988年更名國家森林防火總指揮部)[1],國務院副總理田紀雲任總指揮。同時,國務院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部專門的森林防火行政法規《森林防火條例》,貴州寧夏江蘇青海海南山東等省(自治區)很快成立了省級森林防火機構。至此,全國以國家森林防火總指揮部為中心,正式建立起輻射全國的森林防火組織指揮體系。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350個地區(地級市自治州)、林管局,2600多個縣(縣級市、區、旗)、林業局成立了森林防火指揮部,下設辦事機構並配專職人員。全國131個國營林業局、4100餘個國營林場及林區的廠礦、鄉村、農場、牧場、鐵路等部門也多建立了護林防火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護林人員。

1988年1月16日國務院公布,自1988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森林防火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家設立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其職責是:(一)檢查、監督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實施,指導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二)組織有關地區和部門進行重大森林火災的撲救工作。(三)協調解決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部門之間有關森林防火的重大問題;(四)決定有關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項。」「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規定:「組建應急管理部。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務院辦公廳的應急管理職責,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職責,民政部的救災職責,國土資源部的地質災害防治、水利部的水旱災害防治、農業部草原防火、國家林業局的森林防火相關職責,中國地震局的震災應急救援職責以及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國家減災委員會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職責整合,組建應急管理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中國地震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由應急管理部管理。公安消防部隊、武警森林部隊轉制後,與安全生產等應急救援隊伍一併作為綜合性常備應急骨幹力量,由應急管理部管理。不再保留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2018年9月30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成立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的通知》[2](國辦發〔2018〕92號),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調整為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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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