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沿革
1997年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立了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负责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银行业、信托业的监管。2002年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撤销中央金融工委,成立中国银监会。“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就此定型。
但是,分业监管模式的弊端也很明显,该监管模式按机构监管,容易因协调不足导致监管短板。为此,2013年8月15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建立协调机制——“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成员单位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以便加强协调监管、促进信息沟通。但该制度后来被市场视为“流于形式”,因为未赋予牵头部门实权,联席会议实际上仅起到监管部门之间沟通信息的作用,并无行政约束力。
2017年7月14日至15日,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1]。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会上强调,“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这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在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过程中,对金融作出的新定位。会议提出,“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落实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并强化监管问责”。会议还明确提出监管模式改为“功能监管、行为监管”,这标志着此前的“机构监管”将被取代。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负责协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外汇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金融、财政部门。
2017年11月8日新华社报道,日前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并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学习贯彻中共十九大精神,研究部署相关工作,主任马凯讲话。
职责
-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
- 审议金融业改革发展重大规划;
- 分析研判国际国内金融形势,做好国际金融风险应对,研究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
- 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对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业务监督和履职问责等[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