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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吉勒圖案

呼格吉勒圖案
圖片來自bbc

呼格吉勒圖案,又稱呼和浩特「4·9」女屍案,是於1996年4月9日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發生的一起死刑冤案。報案人呼格吉勒圖(m=ᠬᠥᠭᠵᠢᠯᠲᠦ|z=köɣǰiltü|k=Хөгжилд,意為「繁榮旺盛的」;1977年9月21日 - 1996年6月10日)因遭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的刑訊逼供和法院的審判不公而被認定為殺人犯,且在「嚴打」期間根據「從重從快」的政策在事發後62天即被判處死刑並立即執行,造成無法補救的結果。

2014年11月起,此案進入再審程序。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呼格吉勒圖無罪。最高人民法院下屬的《人民法院報》以「內蒙古呼格吉勒圖再審案」之名列為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1]

目錄

後期平反與再審

2005年10月23日,趙志紅因涉嫌「2·25系列強姦、搶劫、殺人案」而被捕。在交代曾經犯罪記錄的過程時,趙志紅曾先後四次向警方供述1996年在呼市毛紡大院廁所內姦殺一名受害婦女,即呼和浩特「4·9」女屍案的詳細經過。由於趙志紅對呼格吉勒圖案中強姦殺人過程可以準確描述,並事後經過中國公安部專家多種手段的調查,經測謊認定其證言的可信度達98%以上,證實其確實是該起案件真正兇手。因此,呼格吉勒圖並非「4·9女屍案」的兇手,而該案也屬於冤假錯案。2005年12月16日,《內蒙古法制報》報道了「4·9女屍案」的後續和經過,指出真正兇手應為趙志紅而非呼格吉勒圖。2006年12月5日,趙志紅遞出一份寫在衛生紙上的「償命申請書」,再次重申在公廁內強姦殺害一名年輕女子的兇手是他而非呼格吉勒圖,並希望可以償命。該份文件被當地媒體報道後引起社會輿論的熱議和震動。2007年1月1日起,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核准權。同時,因需調查呼格吉勒圖案,趙志紅死刑執行被延期,被關押在呼和浩特的看守所中。

2009年5月29日,長期關注呼格吉勒圖案的公安部刑偵專家楊承勛吳國慶向媒體表示,呼格吉勒圖絕非「4·9女屍案」的真正兇手。此外,內蒙古公檢法系統某位不具名的重要官員就呼格吉勒圖案所牽涉的問題,向媒體表示:

這個案件的事實部分早已經明確,不應該存在任何懸念。但是,如果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必然就有多名責任人被追究刑責和黨紀政紀處分。而當年公檢法三家單位的辦案人都已經有了相應職務的調整,有的甚至已經升職或調遷,難度可想而知!

直到2010年,內蒙古公檢法部門尚未將此案平反或給出正式說法,受害者呼格吉勒圖的家屬被迫繼續上訪,雖然得到接訪人員的同情,但案件沒有進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5條,對於已經生效的判決有三個途徑啟動再審程序:一是做出判決的人民法院(即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處理;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三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014年11月4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啟動再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並依法進行審理。12月15日,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舉辦新聞發布會宣布再審結果,決定撤銷原判、宣告呼格吉勒圖無罪。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會公布了呼格吉勒圖無罪的具體理由:呼格吉勒圖多次供述的犯罪手段與屍體檢驗報告不符;血型鑑定結論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證實呼格吉勒圖實施了犯罪行為;呼格吉勒圖的有罪供述不穩定,且與其他證據存在諸多不吻合之處。

內蒙古高院副院長趙建平當面向呼格父母道歉:我代表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向你們表示真誠的道歉。對不起。對於呼格吉勒圖的錯判,對我們來說,也是一件非常痛心的事情,我們從今以後,一定會吸取教訓,深刻反思,在辦這個案子當中,法院存在的問題,我們會針對這些問題,採取相應的措施,堅守底線,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絕不能讓呼格吉勒圖這種悲劇再重演,所以我再次說,對不起。|趙建平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胡毅峰同時託趙建平交予呼格吉勒圖父母三萬元慰問金,並向他們表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2014年12月30日,內蒙古高院做出國家賠償的決定,決定支付呼格吉勒圖的父母賠償金,總共人民幣貳百〇伍萬玖千陸百貳拾壹元肆角整(2,059,621.4元)。12月31日,呼格吉勒圖的父母領取了國家賠償決定書。

2015年11月11日,呼格吉勒圖骨灰遷入新墳,新墓地位於離呼和浩特市區近30公里遠的和林格爾縣安佑生態園內的寶珠山半山腰處,新墓地和舊墳地相距約20多公里。

呼格吉勒圖,內蒙古呼和浩特人。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生。十八歲時,危難攸降。蒙冤而死。

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夜,一女子被害身亡。呼格報案。被疑為兇手。後不堪嚴刑而屈招。被判死刑,六月十日。斃。

呼格負罪名而草葬於野。父母忍辱十年。哀狀不可言。二零零五年十月。命案真兇現身。呼格之冤方顯於天下。令華夏震驚。然案牘塵封無所動,又逾九年。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再審。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宣布呼格無罪。

優良的司法,乃國民之福。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惜無此福。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權柄者,應重證據,不臆斷。重人權,不擅權,不為一時政治之權益而棄法治與公正。

今重葬呼格。意在求之,以慰冤魂。

特立此碑。|呼格吉勒圖墓志銘,由中國著名法學家江平撰寫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