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根據《內蒙古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發〔2009〕47號)精神,設立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1]。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公安機關防範和打擊黑惡勢力、恐怖活動的職責。
(三)加強公安機關應急搶險救援能力建設的職責。
(四)加強指導公安隊伍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的職責。
(五)加強推進以便民和公共服務為重點的治安行政管理改革的職責。
(六)理順刑事刑偵技術工作及警務保障工作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公安工作方針、政策,研究擬定全市公安工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部署、指導、監督全市公安工作。
(二)負責掌握全市社會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協調、處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體性事件;部署、指揮重大警務活動。
(三)負責全市治安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監督管理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負責全市公安機關治安保衛工作和依法開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
(四)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偵查工作;負責偵辦各類犯罪案件。
(五)負責出入境管理有關工作。
(六)負責全市公安消防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協調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2]和公安應急搶險救援工作;領導公安消防部隊,指導森林公安工作。
(七)負責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管理全市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人管理工作。
(八)負責監督管理全市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全市防範、處置邪教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組織、指導、協調對全市反恐活動的防範、偵查、打擊工作;負責掌握全市毒品違法犯罪情況,預防、打擊毒品犯罪活動;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監管所的管理和建設工作。
(九)負責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法工作;依法辦理收容教養、勞動教養審批工作;負責全市公安機關行政複議工作。
(十)負責有關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的安全保衛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十一)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公安科學技術工作和技術安全防範工作;落實全市公安信息化建設,並負責全市公安信息通信保障工作。
(十二)負責擬訂全市公安機關經費、裝備、被裝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警務後勤保障工作;承擔全市警用航空的建設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公安隊伍建設和公安宣傳工作;按規定權限管理幹部;負責查處、督辦全市公安隊伍違紀案件;負責全市公安機關警務督察工作;負責受理、查辦涉及公安機關的信訪控告申訴案(事)件;督促、檢查、指導全市公安信訪工作。
(十四)負責協調、指揮市內各專業警察隊伍的公安業務工作。
(十五)承辦市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任命名單!呼和浩特市一批重要單位部門領導,好多「一把手」!,搜狐,2018-01-20
- ↑ 常見火災撲救方法 ,搜狐,2019-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