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煤炭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小煤矿整顿关闭职责。将由原省煤炭工业局负责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 格证以及原由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管理职责交 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
(三)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四)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由省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由省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贯彻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省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协助国家调查处理特别重大事故。
(八)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全省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全省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依法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和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并组织复查;承担小煤矿整顿关闭职责;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检查。
(十)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组织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十一)组织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的推广工作。
(十四)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2]。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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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吉林省政府任命柴伟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新浪网,2015-12-08
-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10法律咨询网,2004-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