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違約
雙方違約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分別違背了自己的合同義務。雙方違約概念有一個發展,演變的過程。雙方違約同過失相抵之間存在密切聯繫,經常發生重合的情形,以致於人們經常將二者等同,混合使用。因此,討論雙方違約必須將其與過失相抵制度聯繫起來。 過失相抵,又稱混合過錯,是指就損害的發生,權利人存在過失時,法官可以按比例將損害在權利人與義務人之間分攤以減輕或免除義務人賠償責任的一種制度。[1]租賃合同雙方先後違約的應當根據各自的違約情況來追究不同的違約責任,出租人和承租人對於對方的違約責任可以按照約定的處理方式來進行合法的辦理,具體情況可以由雙方協商來進行辦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1、出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將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規定對房屋進行維修養護,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應負責修理;承租人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3)出賣、轉租房屋時,未按法律規定保證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或優先承租權的,應負責賠償損失。
2、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支付租金的,除補交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拖欠租金達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賃為6個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對出租房屋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合理損害的,應負責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3)擅自轉租、轉借、換租房屋或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並得請求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目錄
評價
簽訂合同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就構成合同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而實踐中,有些合同可能出現雙方都違約的情形,那麼在雙方違約的情況下,違約責任要怎樣確定?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在雙方違約的情況下,違約責任如何確定 合同出現雙方都違約的,雙方都要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九十二條 【雙方違約和與有過失】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
二、證明對方違約的證據有哪些
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全部訴訟活動實際上都是圍繞證據的搜集和運用進行。
在買賣合同中,如對方的產品出現了質量問題,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進行證據的保存:
(1)要求對方當事人到場對此問題進行確認,並採取產品共同檢驗記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字。
(2)發出質量異議通知書,要求在通知書上記載質量問題屬實。
(3)對產品質量問題進行拍照。
(4)對產品質量交由雙方約定的質檢機構進行檢驗。並對取樣過程進行公證。
(5) 雙方共同交由事先或事後約定的質檢機構進行質檢。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合同有約定的,按全責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沒有約定的,按法定的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雙方違約根據《合同法》120條規定,違約雙方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任何一方只要違約都應因自己違約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合同法》笫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而履行抗辯權是法律賦予當事人一種正當的抗辯權利,是合法的,根據合同法66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67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68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之規定採取抗辯權一方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它和違約行為在性質上是根本有別的。
同時應當注意:
1、雙方當事人都違約而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可以相應抵銷。
2、雙方都違約的情況下,不適用定金罰則。由於雙方過錯導致合同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如果仍適用定金罰則,那就等於在自己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情況下,仍能取得他人定金。這勢必會造成一方在喪失定金的同時,可主張雙方雙倍返還,另一方在取得對方喪失的定金的同時,又要雙倍返還於對方。這顯然違反設立定金制度的本意。因此,在雙方都違約的情況下,定金應當返還。
3、一方當事人因對方違約依法行使抗辯權的,不承擔違約責任。從廣義上講,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就構成違約。因此,一方行使抗辯權不履行合同的,也算是違約,但抗辯是法定的權利,因此,這也是屬於法定免責的條件。這裡的抗辯權主要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如果沒有履行順序的,一方在對方未履行之前有權不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如果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前,後履行一方有權不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如果一方當事人出現經營狀況惡化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情形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 簡言之,雙方違約和履行抗辯權制度看似相近的二種制度,容易混淆,實則是二種性質根本不同的制度,產生二種根本不同的法律後果,只有真正理解這兩種法律制度的本質,才能正確的掌握和運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