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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子电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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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子电器协会成立于1991年1月10日(英文名称BEIJING ELEctron ELECTRIC APPLIANCE ASSOCATION),由在中国登记注册的电子电器行业的制造商企业、零配件和原材料配套企业、科研机构[1] 和院校等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是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并核发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北京市一级社团组织,主管单位为北京市政府经济信息委员会。

目录

协会简介

协会本着维权、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协助政府在行业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同时开展了许多公益活动。

协会前身“北京现代家用电器协会”,2003年更名为“北京电子电器协会”。下设北京电子电器协会电磁兼容分会,由北京邮电大学、航天研究院、质量和技术标准检验等单位的教授和工程技术人员[2]组成。主要开展电磁兼容学术研究成果的交流,为企业解决电子产品质量可靠性问题的技术咨询,为有关企业电子产品及航天产品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下设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北京等级评定委员会以及微型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维修服务部北京等级评定委员会,以行使对维修服务行业的管理和监督职能。

在近20年的发展成长中,协会不断调整职能,充分发挥行业引领作用,主动承接政府转移的微观管理职能,在代表行业与会员利益、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诉求或呼声、解决发展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2010年经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专业评估机构对协会综合评估,被评为3A级社团组织。

协会章程

北京电子电器行业协会章程

( 2009 年 12 月 16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电子电器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Bei jing Electron & Electric Appliances Association”,缩写为“BJEEA”)。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地区的中央和地方所属从事电子电器制造业的科研、生产制造、销售、服务、教育、管理工作的在京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合组成的跨行业、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组织,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行业协会以遵守宪法、法津、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为会员、行业、政府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护行业公平竞争为宗旨,按市场化原则改革、建设、规范和开展行业协会各项工作。承担起政府、会员单位、以及行业企事业单位等交给的各项任务,真正起到政府、行业、企业(会员单位)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首都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等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管理。

第五条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为开拓进取求真务实的社会团体。

第六条 本会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本会住所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74号310、31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行业调研、制定行业发展规划。

(二)在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提供政策、法规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政府主管部门的参谋和助手。

(三)广泛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论坛与信息交流。积极推动协会与国外行业协会合作关系,组织出国考察,招商引资。

(四)举办展览、展评。做好知识更新,开展多层面的人才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五)加强行业管理,做好家电产品维修服务、企业资质评定工作。保证产品质量,让百姓放心,为政府解忧。

(六)办好协会网站,通过网站平台促进政府、行业、企业和企业之间交流合作、促进发展。编辑出版有关业务、技术、管理等方面的讲义、资料及出版物。

(七)开展咨询服务,接受单位委托,组织专家、咨询诊断,为会员单位提供切实的服务。

(八)开展会员单位为需要和可能的其他有益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休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由的原则。

(一)团体会员资格

1、凡北京地区从事电子电器行业工作,承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热心支持本会的工作。

3、履行会员的义务,按规定交纳会费。

凡具备上述条件者并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合法单位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资格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凡从事电子电器工作,具有丰富的科技与管理经验并取得一定成绩的人员。

2、承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3、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和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凡具备以上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加入本会。

(三)对中外热心本会工作的有关专家、知名人士和对本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授予名誉会员、荣誉会员、资深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退会的程序

(一)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填表),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正式成为会员,并核发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

(二)会员自愿退会凡要求退出要会的会员不退交会费、赞助费等费用。须提前半年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给予公示。

(三)凡不遵守章程不履行义务,损害本会利益,并未向本会说明原因者,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设和批评权,以及参与本会内部的管理和监督权。

2、有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和资源共享的权利。

3、会员有自愿意入会、退会的权利。

4、有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二)会员义务

1、履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2、有承办本会委托事务的义务,积极参与协会活动。

3、有维护本会声誉及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4、按期交纳会费,会费标准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情况,在征得会员同意的基础上做出规定。本会交纳会费时间为每年一月至三月。

5、 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后可以缓交或减、免交。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