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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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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提出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制定的[1]

目录

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措施;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做好本区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搞好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促进本区经济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负责起草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经济体制改革等方面的规章文件。

(四)负责汇总和分析本区财政、税收金融、价格及其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对本区国民经济运行进行预测、监测、分析,提出对策;参与研究本区财政政策;负责协调各综合经济部门的工作。

(五)提出本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投资结构、资金来源和资金平衡方案,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安排政府财政性建设资金、政策性贷款的使用,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按权限审批和上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办理市发展改革委下放的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的企业投资内资项目备案、市发展改革委下放的企业投资内资项目核准和市发展改革委下放的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六)研究制定区内重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的具体规定和稽察工作管理办法;负责区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工作,督促检查稽察处理结果的落实情况。

(七)参与研究提出本区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目标和政策;按权限审批和上报利用外资、境外的投资项目。

(八)负责本区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九)推进本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研究提出产业结构升级和空间布局优化的目标及政策建议,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组织和协调区域经济发展[2]、合作和对口帮扶工作,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发展建议和措施。

(十)研究制定本区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对本区综合性和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论证,为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和咨询;围绕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协调本区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及与之相配套的改革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工业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全区工业布局调整及工业结构调整方案;监测、分析、调控本区工业经济运行情况;指导区属非国有工业企业的改革。

(十一)负责组织综合分析区域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承担东城区节约能源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区内节约能源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和节能监察工作;组织协调区域内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组织开展能源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宣传培训工作。

(十二)负责本区电力行政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方针政策;依法监督供用电双方行为;协调处理企业间的利益关系;负责本区煤炭行业管理工作。

(十三)宣传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价格管理责任;监督指导有关部门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上级部门下达的价格定价、调价方案;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

(十四)负责辖区内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的制订和调整及部分行业收费项目的备案;对辖区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管理、审核和监督;负责组织本区物价管理人员的培训。

(十五)负责本区价格监测和综合分析工作;对主要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重要生产资料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进行市场调查,掌握本区价格水平及价格动态。

(十六)负责辖区内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及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企业自制商品标价签、价目表进行核准监制;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受理有关价格方面的举报;协调处理价格纠纷。

(十七)编制国民经济动员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八)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加强为驻区中央单位、市属单位、驻区部队和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的服务。

(十九)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的各类公共活动、社会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二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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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