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東城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主要職責
(一)研究提出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調控目標及調控政策、措施;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二)做好本區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等重要經濟總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關係的協調;搞好資源開發、生產力布局和生態環境建設規劃,促進本區經濟協調、健康、可持續發展。
(三)負責起草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及經濟體制改革等方面的規章文件。
(四)負責匯總和分析本區財政、稅收、金融、價格及其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對本區國民經濟運行進行預測、監測、分析,提出對策;參與研究本區財政政策;負責協調各綜合經濟部門的工作。
(五)提出本區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投資結構、資金來源和資金平衡方案,規劃重大項目的布局;安排政府財政性建設資金、政策性貸款的使用,引導民間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按權限審批和上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和其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指導和協調招標投標工作;辦理市發展改革委下放的由核准制改為備案制的企業投資內資項目備案、市發展改革委下放的企業投資內資項目核准和市發展改革委下放的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核准。
(六)研究制定區內重大建設項目監督檢查的具體規定和稽察工作管理辦法;負責區內政府投資項目的稽察工作,督促檢查稽察處理結果的落實情況。
(七)參與研究提出本區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目標和政策;按權限審批和上報利用外資、境外的投資項目。
(八)負責本區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研究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協調各項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九)推進本區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研究提出產業結構升級和空間布局優化的目標及政策建議,提出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負責組織和協調區域經濟發展[2]、合作和對口幫扶工作,研究提出區域經濟發展建議和措施。
(十)研究制定本區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並指導實施;組織對本區綜合性和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的論證,為區政府決策提供建議和諮詢;圍繞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開展調查研究,指導協調本區經濟體制改革工作及與之相配套的改革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及北京市有關工業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制定並實施全區工業布局調整及工業結構調整方案;監測、分析、調控本區工業經濟運行情況;指導區屬非國有工業企業的改革。
(十一)負責組織綜合分析區域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承擔東城區節約能源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區內節約能源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和節能監察工作;組織協調區域內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組織開展能源資源節約、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宣傳培訓工作。
(十二)負責本區電力行政管理工作,貫徹執行上級的各項方針政策;依法監督供用電雙方行為;協調處理企業間的利益關係;負責本區煤炭行業管理工作。
(十三)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價格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承擔價格管理責任;監督指導有關部門執行國家價格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實施上級部門下達的價格定價、調價方案;組織召開價格聽證會。
(十四)負責轄區內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部分經營性服務收費標準的制訂和調整及部分行業收費項目的備案;對轄區內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進行管理、審核和監督;負責組織本區物價管理人員的培訓。
(十五)負責本區價格監測和綜合分析工作;對主要農副產品、日用工業品、重要生產資料價格和經營性服務收費項目進行市場調查,掌握本區價格水平及價格動態。
(十六)負責轄區內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及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對企業自製商品標價簽、價目表進行核准監製;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受理有關價格方面的舉報;協調處理價格糾紛。
(十七)編制國民經濟動員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十八)在本部門職責範圍內加強為駐區中央單位、市屬單位、駐區部隊和區域內企事業單位的服務。
(十九)負責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工作,並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對以本部門名義組織的各類公共活動、社會活動的安全工作承擔主體責任。
(二十)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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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王志民任北京市東城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 ,搜狐, 2018-03-20
- ↑ 東城區推動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 ,搜狐,2019-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