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幣驅逐良幣
劣幣驅逐良幣(Bad money drives out good)是指當一個國家同時流通兩種實際價值不同而法定比價不變的貨幣時,實際價值高的貨幣或銀子(良幣)必然要被熔化、收藏或輸出而退出流通領域,而實際價值低的貨幣(劣幣)反而充斥市場。由16世紀英國伊麗莎白財政大臣格雷欣提出,也稱「格雷欣現象」(Gresham's Law)。
狹義來說,劣幣驅逐良幣是指因為信息不對稱,物品的估值方(信息缺少的一方)估值一定時,物品的提供方(信息充分的一方)會選擇提供實值較低的物品(劣幣),致使實值較高的物品(良幣)越來越少。廣義來說,劣幣驅逐良幣也可以泛指一般的逆淘汰(即劣勝優汰)現象。[1]
目錄
原因
"劣幣驅逐良幣」是經濟學中一個古老的原理,它說的是鑄幣流通時代,在銀和金同為本位貨幣的情況下,一國要為金幣和銀幣之間規定價值比率,並按照這一比率無限制地自由買賣金銀,金幣和銀幣可以同時流通。由於金和銀本身的價值是變動的,這種金屬貨幣本身價值的變動與兩者兌換比率相對保持不變產生了「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使複本位制無法實現。比如說當金和銀的兌換比率是1:15,當銀由於銀的開採成本降低而最後其價值降低時,人們就按上述比率用銀兌換金,將其貯藏,最後使銀充斥於貨幣流通,排斥了金。如果相反即銀的價值上升而金的價值降低,人們就會用金按上述比例兌換銀,將銀貯藏,流通中就只會是金幣。這就是說,實際價值較高的「良幣」漸漸為人們所貯存離開流通市場,使得實際價值較低的「劣幣」充斥市場。這一現象最早被英國的財政大臣格雷欣(1533-1603)所發現,故稱之為「格雷欣現象」,他觀察:消費者保留儲存成色高的貨幣(undebase money)(貴金屬含量高),使用成色低的貨幣(debased money)進行市場交易、流通。
格雷欣法則實現要具備如下條件:劣幣和良幣同時都為法定貨幣;兩種貨幣有一定法定比率;兩種貨幣的總和必須超過社會所需的貨幣量。
「 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不僅在鑄幣流通時代存在,在紙幣流通中也有。大家都會把骯髒、破損的紙幣或者不方便存放的劣幣儘快花出去,而留下整齊、乾淨的貨幣。這種現象在現實生活中也比比皆是。譬如說,平日乘公共汽車或地鐵上下班,規矩排隊者總是被擠得東倒西歪,幾趟車也上不去,而不守次序的人倒常常能夠捷足先登,爭得座位或搶得時間。最後遵守秩序排隊上車的人越來越少,車輛一來,眾人都爭先恐後,搞得每次乘車如同打仗,苦不堪言。
「 劣幣驅逐良幣」法則的內容和條件即如上述,我們這裡再討論一個相反的法則。譬如在一個完全自由的外匯市場,亦即沒有任何法律強制干預的市場,在各種貨幣之間,並沒有一定的法定比價存在,而這些貨幣之間價值各不相同,其中走勢堅挺、含金量較高的貨幣被認為是硬通貨,即「良幣」;反之,走勢疲軟的貨幣被認為是軟通貨,即「劣幣」。在國際貿易當中,人們往往樂意接受硬通貨,即「良幣」,而不願意要軟通貨,即「劣幣」。從而優勝劣敗,形成了「良幣驅逐劣幣」的局面。此可謂「格雷欣現象」的反例,也可稱為 「反格雷欣現象」。
歷史演變
在16世紀的英國,貴金屬不敷造幣使用,必須在新鑄造的貨幣之中加入其他金屬成分,故當時市場上就有兩種貨幣,一種是原先不含雜質的貨幣,另一種是被加入其他金屬的貨幣。雖然兩種貨幣在法律上的價值相等,但人們卻能加以辨認,並且儲存不含雜質的貨幣,將含雜質的貨幣拿去交易流通。故市面上的良幣就漸漸被儲存而減少流通,市場上就只剩下劣幣在交易。(此處的良幣指的是不含雜質的貨幣。)
另外一種劣幣驅逐良幣的情形,會發生在金銀複本位制之下。金銀複本位曾經被18世紀至19世紀的英國、美國、法國長期採用。由於金幣和銀幣之間的兌換比率是政府經由法律定下的,所以會長期穩定不變,但市場上的金銀之間的相對價格卻會因為供需法則而波動。若當黃金實際價值超過法定兌換率時,人們就會將手中價值較大的金幣(良幣)熔成金塊,再將這些黃金賣掉換成銀幣(劣幣)使用。經過這種程序之後,就可比直接用「金幣換銀幣」換得更多的銀幣。有時人們甚至會重複這樣的過程許多次,故市面上的良幣就日益被熔化而減少,劣幣則會充斥市場並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此處的「良幣」並非指單價高的貨幣,而是指相對於兌換率而言,較有優勢的貨幣。假設金幣兌銀幣的法定兌換率是1:10,若1 個金幣熔化之後能換取超過10個銀幣,則金幣為良幣;若10個銀幣熔化之後能換取超過1個金幣,則銀幣為良幣。)
自從人類給金錢以一定的幣值時起,這一法則就起作用了。
追溯到古羅馬時代,人們就習慣從金銀錢幣上切下一角,這就意味着在貨幣充當買賣媒介時,貨幣的價值含量就減小了。古羅馬人不是傻瓜,他們很快就覺察到貨幣越變越輕。當他們知道貨幣減輕的真相時,就把足值的金銀貨幣積存起來,專門用那些不足值的貨幣。這個例子說明:壞錢把好錢從流通領域中排擠出去了。為控制這一現象的蔓延,政府發行了帶鋸齒貨幣,足值貨幣的邊緣都有細小的溝槽。如果貨幣邊緣的溝槽被挫平,人們就知道這枚貨幣被動過手腳。
在中國,早在公元前2世紀,西漢的賈誼曾指出「奸錢日繁,正錢日亡」的事實,這裡的「奸錢」指的就是劣幣,「正錢」指的是良幣。 在實行金銀複本位制時出現的理論。當時,金和銀都是法償貨幣,在法律上按一定比價具有相同的價值。但在現實情況中,金銀的開採成本、市場供求是不太可能完全同步變化的,於是當金相對於銀來說更為貴重時,人們必然地儲存更有價值的金而使用相對來說沒有價值的銀,因為交換時是以法定比價而不是實際比價來計算的。如果銀相對來說更為貴重時,劣幣就成了金,銀變成了良幣。
進入了紙幣流通的時代,貨幣的不足值性更加明顯,國家也必須有更加有力的手段保障其法償性。也正是在這時,格雷欣現象開始受到一些學者的質疑。事實上,沒有良幣出現,或者有強有力的政府禁止良幣的使用,劣幣也不能一直使用下去。
一 個十分明顯的例子,中國大陸在國民政府執政末期,法幣貶值,物價飛漲,民間開始使用銀元,拒收劣幣。此時的國民政府雖說對付解放軍不行,禁止人民使用銀元進而沒收銀元發行銀元券還是可以的。但是人民並不因此就接受銀元券了,許多私人機構開始以大米為薪金,社會交換退化到了物物交換時代。
問題的根源在於,劣幣驅良幣並不是產生於競爭的前提條件下。每一套貨幣的發行,都是由國家強制人民接受的,儘管付款的一方很樂意使用劣幣,但收款的一方卻不會甘願接受,只有在國家能保證收款方接受的劣幣能夠繼續流通的時候,劣幣才能得以繼續存在,這條規律才能繼續起作用。
換句話說,如果國家濫用發行貨幣的權利,通過「劣幣驅良幣」的把戲來掠奪民間財富,這個過程可以說是強政府消費自己的信譽的過程。當這個消費過程超過了一定的限度的時候,人民也是有可能拒絕所謂的法償貨幣,通過自由的選擇使得貨幣自發地建立新規律的。
在現今社會,這種情況仍然存在。例如香港流通貨幣中,同時有十元紙幣和十元硬幣。由於十元硬幣較容易偽造,而且較重,攜帶較不方便,被視為「劣幣」。如果一個人同時有十元硬幣和紙幣,他會優先使用硬幣,導致「劣幣」流通量較「良幣」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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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劣幣為什麼能夠驅逐良幣?,搜狐,2018-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