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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風景園林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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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風景園林學會英文名為Inner Mongolia Society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縮寫:IMSLA。是由內蒙古風景園林工作者自願組成,經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正式登記註冊的學術性、科普性、非盈利[1]性的全國性法人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是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10年10月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正式成立,辦事機構設立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

目錄

學會宗旨

組織和團結全區風景園林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加強交流合作,改善行業管理,服務會員,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企業橫向交流,發揮行業基層單位和政府部門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繼承發揚我國風景園林的優秀傳統,吸收世界先進風景園林科學技術,促進對外學術交流,改善和提高我區的風景園林藝術水平,促進我區風景園林事業可持續發展。

內蒙古風景園林學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內蒙古風景園林學會;英文名為Inner Mongolia Society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縮寫:IMSLA。

第二條 本會性質:內蒙古風景園林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是內蒙古自治區境內從事風景園林綠化工程、盆景藝術、插花藝術、園林植物、風景園林及風景名勝區管理、風景園林設計[2]及相關的科研院校等企業,事業單位和人士,自願組成的全區性的學術組織,是經自治區民政廳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自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組織和團結全區風景園林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加強交流合作,改善行業管理,服務會員,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企業橫向交流,發揮行業基層單位和政府部門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繼承發揚我國風景園林的優秀傳統,吸收世界先進風景園林科學技術,促進對外學術交流,改善和提高我區的風景園林藝術水平,促進我區風景園林事業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學會由內蒙古自治區住建廳主管,接受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學會地址在呼和浩特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學會認真履行「服務、溝通、協調、自律」等基本職能。具體業務範圍:

(一)配合政府主管部門制訂和實施行業政策、法規和規劃;協調各級行政主管部門與各企業及廣大科技人員的聯繫溝通,推進行業管理,反映並協助解決行業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促進行業發展,起到橋樑和助手作用。

(二)調查研究國內外行業的發展動態,開展國(境)內外行業間的學術交流活動;組織對重點課題的學術探討或開展專題考察;編輯出版學術書刊,編印行業信息資料。

(三)組織行業培訓,開展繼續教育,採取多種形式幫助企業培訓各類人才,不斷提高會員的業務水平和企業素質。

(四)積極開展技術諮詢、信息交流、會展招商等活動,向社會提供技術服務和普及風景園林知識。

(五)積極參與自治區內有關風景園林的重要項目和發展戰略的重大決策的論證、諮詢。

(六)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委託辦理的相關事項。

(七)開展自治區內外的交流活動,積極推廣、交流先進的園林技術和管理經驗。

(八)按照規定經批准,開展專業性競賽、評優和獎勵活動。

(九)參與全自治區風景園林行業的公益事業,開展有益於行業發展的各種活動。

(十 )依據法律、法規應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學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學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學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除上述條件外,其中:

1、單位會員:各盟市風景園林學(協)會及本學會專業範圍內具有一定規模的從事風景園林業務的科研、規劃、設計、諮詢、教學、生產、施工、管理等企事業單位,以及相關的學術團體,均可申請為本會單位會員。

2、個人會員: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本會個人會員。

(1)取得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等專業技術職稱或碩士學位以上的風景園林科技工作者;

(2)具有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風景園林工作三年以上;大專畢業,從事風景園林工作四年以上;中專畢業,從事風景園林工作五年以上的風景園林科技工作者;

(3)非高等院校畢業,但從事風景園林工作多年並具有相當的學術水平和實踐經驗,有一定成就和貢獻的科技人員或工作人員;

(4)熱心並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從事風景園林建設、管理工作多年,有經驗、有成績的管理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經過理事會討論同意通過;

(三)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負責辦理入會手續、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單位會員

1、參予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3、優惠取得本會的有關學術資料及科技信息;

4、可要求本會組織專家,優先給予技術諮詢、論證或評議等;

5、可請求本會協助或代為舉辦培訓等。

(二)個人會員

1、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外使用本會會員的名義權;

3、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學術活動權;

4、優惠或免費取得本會編印的有關學術資料權;

5、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單位會員

1、執行本會決議及接受本會委託的任務;

2、協助本會工作,開展有關的學術和科普活動;

3、按規定按期交納會費,其數額可根據單位會員情況,由本會統一規定。

(二)個人會員

1、 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2、 執行本會決議,承擔並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任務;

3、 積極撰寫學術論文、科普文章或翻譯論文,積極參加科普及諮詢工作等各項活動;

4、 按規定交納個人會費;

5、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經提示後一年仍不交納會費者,即視為自行退會。註銷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一旦發現,自動除名。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