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成立于2019年,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规格[1],市应急管理局贯彻党中央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和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目录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旗县市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编制本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拟订本市应急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草案,根据自治区和市委政府的政策和文件要求,拟定本市相关规范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国家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推动全市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建立市级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
(五)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国家、自治区和市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按权限协调指挥全市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全市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消防、森林草原防火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我市应急救援工作。统筹指导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按职责权限组织协调指导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推动各地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七)按权限协调指挥全市消防监督、火灾预防[2]、火灾扑救等工作。
(八)协调指导全市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全市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组织指导全市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九)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上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自治区和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依法行使本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一)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三)制定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市发改、财政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四)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党风廉政、意识形态、生态环保、维稳信访、食品安全、脱贫攻坚等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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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57.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如何划分? ,知乎,2018-06-13
- ↑ 火灾预防措施及自救小常识 ,中国国家应急广播,2018-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