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原住民族委员会
沿革
1996年11月1日第三届立法院三读通过《行政院原住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同年12月10日行政院原住民委员会正式成立。1999年7月1日,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后由中央部会接收台湾省政府业务,行政院原住民委员会承接台湾省政府原住民事务委员会与其所属的文化园区管理局,台湾省政府原住民事务委员会改为行政院原住民委员会中部办公室。
2002年3月25日,行政院原住民委员会更名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社会福利处更名为“卫生福利处”,经济及土地发展处分拆为“经济及公共建设处”与“土地管理处”。2014年1月14日立法院三读通过《原住民族委员会组织法》,同年3月26日再更名为原住民族委员会,成为部会级机关[1]。
2016年1月15日,文化园区管理局改组为“原住民族文化发展中心”。
- 原民会搬迁史
组织
- 主任委员(需具原住民身份)
- 副主任委员(政务2名和常务1名,常务与政务副主任委员各需一名具原住民身分)
- 委员会议(19-29人;原住民族各族代表至少一人,任期随主委异动而更替;其馀为无给职,由主委提请行政院院长聘任之,任期二年得连任,机关代表者随其职务更替,亦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数具原住民族身份)
- 主任秘书
- 行政业务单位
- 综合规划处
- 教育文化处
- 社会福利处
- 经济发展处
- 公共建设处
- 土地管理处
- 秘书室
- 人事室
- 政风室
- 主计室
- 任务编组
- 法规委员会
- 国会联络组
- 附属机关
- 任务编组机关
- 原住民族语言研究发展中心(台北市中正区)
- 原住民族文化产业推展中心(台北市中正区)
- 族群委员花莲办公室(花莲县花莲市,行政院东部联合服务中心内)
交通
参考文献
- ↑ 行政院核定 原民会26日挂牌运作 中央广播电台,2014/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