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原住民族委員會
沿革
1996年11月1日第三屆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組織條例》,同年12月10日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正式成立。1999年7月1日,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由中央部會接收臺灣省政府業務,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承接臺灣省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與其所屬的文化園區管理局,臺灣省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改為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2002年3月25日,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更名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社會福利處更名為「衛生福利處」,經濟及土地發展處分拆為「經濟及公共建設處」與「土地管理處」。2014年1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同年3月26日再更名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成為部會級機關[1]。
2016年1月15日,文化園區管理局改組為「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
- 原民會搬遷史
組織
- 主任委員(需具原住民身份)
- 副主任委員(政務2名和常務1名,常務與政務副主任委員各需一名具原住民身分)
- 委員會議(19-29人;原住民族各族代表至少一人,任期隨主委異動而更替;其餘為無給職,由主委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任期二年得連任,機關代表者隨其職務更替,亦須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具原住民族身份)
- 主任秘書
- 行政業務單位
- 綜合規劃處
- 教育文化處
- 社會福利處
- 經濟發展處
- 公共建設處
- 土地管理處
- 秘書室
- 人事室
- 政風室
- 主計室
- 任務編組
- 法規委員會
- 國會聯絡組
- 附屬機關
- 任務編組機關
- 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臺北市中正區)
- 原住民族文化產業推展中心(臺北市中正區)
- 族群委員花蓮辦公室(花蓮縣花蓮市,行政院東部聯合服務中心內)
交通
參考文獻
- ↑ 行政院核定 原民會26日掛牌運作 中央廣播電臺,2014/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