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兵
历史
中国民兵[1]初建于第一次国共内战时期。之后参与八年抗战和第二次国共内战。1949年后中国民兵转为建设和军事双重作用。训练原则上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根据训练大纲的要求干部训练时间为30天,一般在一年内完成;民兵训练时间为15天,一次完成。
1987年全国边海防民兵工作会议之后,开始组建民兵应急分队。民兵应急分队是一支应付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的拳头力量。
目前,中国一般以乡镇、行政村和厂矿企业为单位按照民兵人数多少,分别编为班、排、连、营及团,内又分基层干部民兵(基干民兵)及普通民兵。男女采分别编组,组织创有《中国民兵》杂志由解放军报社出刊。
乡镇编基干民兵营或连,领导全乡的基干民兵。城市民兵的编组,大型厂矿企业可以车间、分厂为单位编组,中小企业可实行跨车间、班组编组。行政村一般编民兵连(营),领导本村的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县、乡(镇)所属企业单位,凡人员比较稳定,行政、党团组织比较健全,可建立民兵组织,属乡镇武装部直接领导。2011年资料显示中国民兵改革后约有常备在编800万人。
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乡、民族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18~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以外,均应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2]。
民兵区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28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入基干民兵组织。其余18到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入普通民兵组织。女民兵只编基干民兵。陆海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的年龄可适当放宽。民兵必须是身体素质良好,政治可靠的人员。
《兵役法》规定,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
- 规定基干民兵为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为二类预备役
- 二是把参加民兵组织和服预备役年龄、政治、身体条件一致起来
- 三是在有民兵组织的地方,在基层工作上把两者结合起来,使基层民兵组织成为预备役的基本组织形式。
- 对于未编入民兵组织但符合民兵条件的,进行预备役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另规定:“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为确保完成这一任务,必须确立有关民兵的各项基本制度。现在的中国民兵建设,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在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的民兵组织领导体制。全国的民兵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各大军区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民兵领导指挥机关;乡、镇、部分街道和企事业单位设有人民武装部,负责民兵和兵役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民兵工作实施原则领导,对民兵工作实施组织和监督。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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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中国民兵发展历程 ,搜狐,2020-03-27
- ↑ 【中国军队之中国民兵】常备常用 急难险重有他们的身影 ,央视网,2017-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