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简称中国GIS协会(CAGIS)。该协会是中国从事地理信息产业的、非盈利性、全国产业性的社会组织,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具有法人资格[1]的国家一级协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国国家测绘局、社团管理部门中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目录
发展历史
筹备
在国务委员兼国家科委主任宋健院士的积极倡导下,1992年10月由国家测绘局、国家科委等单位发起,1993年4月十八个部委、院校组成在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筹委会。1993年5月召开第一次筹委会会议,1993年6月至9月登录会员。1994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社团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为:社证字第585号。
199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核准登记第4号公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社会团体进行清理整顿通知的要求,依据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审核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符合要求,社会团体法人登记为:社证字3409号。
业务范围
一、遵循国家赋予的职能,开展中国地理信息产业行业“服务、自律、协调、维权”工作,培育健康有序的GIS产业市场;
二、研究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战略和有关方针政策,向政府决策机关提出建议;
三、开展GIS建设、应用、发展及学术和管理交流活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推荐先进管理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四、经中国国家奖励办、中国科学技术部授权,开展年度中国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评奖表彰活动;
五、受中国国家测绘局、中国科学技术部委托,开展年度中国地理信息软件测评和认证工作;
六、受中国国家测绘局、中国科学技术部委托,开展年度中国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选和典型推广工作;
七、开展GIS技术服务,提供科技咨询,承担项目论证、成果鉴定、产品评优和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举办科技成果、成就展;
八、开展就业服务,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对地理信息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技术培训和上岗培训;
九、开展地理信息的标准化研究,制定地理信息标准和审查工作,促进地理信息数据共享机制的形成;
十、领导协会各工作委员会(分会)开展工作,出版会刊《地理信息世界》、科普读物和有关地理信息文献,开设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网站 。
十一、加强与国外地理信息组织和团体的联系,开展国际地理信息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二、完成中国国家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
组织章程
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 (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缩写为CAGIS。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我国从事地理信息系统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具有法人资格、非营利性、全国性的社会组织[2]。
第三条 宗旨: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德,充分发挥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竭诚为会员提供服务,努力推进我国地理信息业健康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测绘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位于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研究我国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战略和有关的方针政策,向有关决策机关提出建议,并定期发布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情况报告;
(二) 开展GIS建设、应用和发展方面的学术和管理交流活动,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推广先进科技成果,推荐先进管理经验;
(三) 推动GIS应用,开展技术服务,提供科技咨询;
(四) 推动地理信息的标准化研究工作,使标准化工作逐渐与国际接轨;促进地理信息数据共享机制的形成, 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委托,制定地理信息标准和审查工作;
(五) 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承担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评优和技术职称资格评审,举办科技成果、成就展览;
(六) 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接受委托组织GIS软件测评和认证;
(七) 组织对GIS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八) 促进GIS科技成果的转换,培育健康的GIS产业市场;
(九) 建立与国外GIS组织和团体的联系,开展国际GIS技术合作和交流活动;
(十) 编辑出版会刊、科普读物、论文集及有关GIS科技资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成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1.单位会员: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从事地理信息产业的生产、经营、应用、管理、科研和教学的企事业单位和与本行业相关的社会团体, 支持本协会工作,参加本协会活动, 可申请和批准为单位会员。
2.个人会员:本人从事地理信息技术或管理工作,热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的,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团体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优先优惠享用本协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
(七) 其它按章程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给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为协会会刊撰写稿件。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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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民法典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有哪些,搜狐,2021-01-06
- ↑ 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 ,搜狐,202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