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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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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纪委。在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工作,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实行书记负责制,每届任期五年。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1]选举产生;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

现任中共湖北省委常委、湖北省纪委书记,湖北省监察委员会主任:侯淅珉

目录

机构简介

中国共产党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与湖北省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能,对省委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全面负责。同时,省监委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交通位置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89附近

监察改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组织机构

湖北省纪委监委组织机构包括:内设职能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派驻(出)机构。内设职能部门具体为: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政策法规研究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审查调查协调指挥室(追逃追赃室)、第一至第六监督检查室、第一至第六审查调查室、第一案件审理室、第二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信息技术保障室,另设机关党委和离退休干部工作办公室。

此外,设有信息中心、花山基地工作办公室等直属事业单位。设有湖北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和派出省委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

内设机构职能职责简介

(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组织起草省纪委监委有关文件文稿;督促检查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等。

(二)组织部。负责全省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承办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等。

(三)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洁文化建设工作;归口管理机关承担宣传教育职责的单位;负责机关的新闻事务和有关网络信息工作等。

(四)政策法规研究室。负责综合分析全省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起草重要文件文稿等。负责提出全省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规划、计划和立法立规建议;参与起草制定全省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负责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的起草修订、解释指导、立规后评估、备案审查、清理编纂等。

(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综合协调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六条意见”和纠正“四风”工作;综合协调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扶贫等有关专项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协调党内监督、党的问责等方面工作等。

(六)信访室。负责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对省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省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等。

(七)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统一受理有关单位移交的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分流处置;统一受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分送有关部门;负责线索处置和查办案件在向省委报告的同时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报告;对调查措施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办理下级监委采取留置措施的审批手续;监督检查全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组织对相关案件实施交办、提级办理和指定异地管辖等。

(八)审查调查协调指挥室(追逃追赃室)。归口管理省纪委监委查办案件工作中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事项;对重大案件查办工作进行组织指挥,对有关行业领域或者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调查行动;负责审查调查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负责全省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等。

(九)第一至第六监督检查室。主要履行依纪依法监督的职责。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含党的关系在地方的中央在鄂单位,下同)、地区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区)党委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指导、检查、督促纪委监委(派驻机构)落实监督责任,对履职不力的实施问责;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综合分析研判问题线索,按程序提出处置意见或移交审查调查室;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单位(地区)的纪检监察工作等。

(十)第一至第六审查调查室。主要履行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的职责。承办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以及其他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案件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全省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等。

(十一)第一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省纪委监委直接调查处理的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案件,统一受理下一级党组织、纪委、监委报批或备案的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案件的审理;按有关规定审核机关重大复杂信访件的办结情况;承办省纪委监委作出的党纪政务处分的执行工作等。

(十二)第二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省纪委监委直接调查处理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审理下一级党组织、纪委、监委报批或备案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承办党员对省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监察对象对省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案件、监察对象及其近亲属对省监委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复查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省纪委监委办理的申诉、复核案件。

(十三)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检查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有关纪检监察干部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的举报,提出处置意见并负责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及立案审查调查工作等。

(十四)信息技术保障室。负责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情报信息系统建设的规划指导和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技术取证、勘验取证、文证审查、涉案款物检验鉴定等工作;指导全省纪检监察机关信息技术保障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派驻机构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负责机关,派驻机构科级及以下干部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等。

离退休干部工作办公室。负责机关和派驻机构离退休干部工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