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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平涼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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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平涼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國共產黨平涼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中共平涼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在中共平涼市委和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工作,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兩項職能,實行書記負責制,每屆任期五年。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監察委員會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1]選舉產生;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

現任中共平涼市委常委、平涼市紀委書記,平涼市監察委員會主任:何東

目錄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2]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主要職責

按照《黨章》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省紀委監委規定,平涼市紀委監委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全市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貫徹落實省委、省紀委和市委關於紀律檢查工作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市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2、依照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負責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對市委工作部門、市委批准設立的黨組(黨委),各縣(區)黨委、紀委等黨的組織和市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檢查和處理上述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複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3、在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和市委的領導下組織開展巡察工作,配合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指導縣(區)黨委、市委工作部門、市級國家機關及各部門黨組(黨委)開展巡察工作。

4、負責全市監察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省委、省紀委監委和市委關於監察工作的決定,維護憲法法律,依法對市委管理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統籌協調全市反腐敗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

5、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推動開展廉政教育,對市委管理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6、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工作。

7、負責綜合分析全市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對紀檢監察工作重要理論及實踐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制定或者修改紀檢監察規章制度,參與起草制定相關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8、根據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會同有關方面做好市委巡察機構、市紀委監委派駐(出)機構、縣(區)紀檢監察機關、市管企事業單位紀檢監察機構領導班子建設有關工作;組織和指導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等。

工作程序

信訪舉報

(一)受理範圍

針對甘肅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問題的檢舉、控告;依法應由甘肅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的申訴;對甘肅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的意見、建議。

(二)舉報渠道

來信,就是通過信件將信訪舉報材料郵寄到甘肅紀檢監察機關。

來訪,就是到甘肅紀檢監察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當面反映問題。

電話,就是撥打紀檢監察系統的12388統一舉報電話反映問題。

網絡,就是登錄甘肅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中心網站進行舉報。

(三)工作流程

前期準備:來信的消毒、分揀、分送、拆封、裝訂、蓋章;網絡舉報的下載、導入處理系統等。

受理登記:閱讀來信和網絡舉報;來訪接談和記錄;來電接聽和記錄。信訪舉報件的登記等。

辦理處理:根據信訪舉報反映的具體問題,按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回復反饋:信訪舉報辦理終結後,承辦的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向實名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紀檢申訴

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申訴,由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原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已經撤銷的,由申訴人現在的相當於原批准處分的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黨員、黨組織對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由作出處理決定的紀律檢查機關承辦。

對黨員、黨組織的申訴,需要複議、複查的,按照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的有關規定辦理。不需要複議、複查的,由承辦的紀律檢查機關或有關黨組織對申訴人說明理由,做好工作。

對申訴的問題複議、複查後,由承辦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處理意見或複議、複查結論同申訴人見面,聽取其意見。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決定,應交給申訴人一份。

申訴人如果對複議、複查結論仍然不服,由批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申訴人的意見及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有關材料,一併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決定。

機構設置

內設機構

市紀委監察委下設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黨風政風監督室(市政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第一監督檢查室、第二監督檢查室、第三監督檢查室、第四監督檢查室、第五審查調查室、第六審查調查室、第七審查調查室、案件審理室和幹部監督管理室15個內設機構。

派駐機構

市紀委監察委下設6個綜合派駐紀檢組、15個單獨派駐(出)紀檢組(紀工委)共21個派駐(出)機構。分別是市紀委第一綜合派駐紀檢組、市紀委第二綜合派駐紀檢組、市紀委第三綜合派駐紀檢組、市紀委第四綜合派駐紀檢組、市紀委第五綜合派駐紀檢組、市紀委第六綜合派駐紀檢組;市紀委派駐市法院紀檢組、市紀委派駐市檢察院紀檢組、市紀委派駐市發改委紀檢組、市紀委派駐市教育局紀檢組、市紀委派駐市公安局紀檢組、市紀委派駐市財政局紀檢組、市紀委派駐市人社局紀檢組、市紀委派駐市住建局紀檢組、市紀委派駐市交通運輸局紀檢組、市紀委派駐市水務局紀檢組、市紀委派駐市農牧局紀檢組、市紀委派駐市文廣局紀檢組、市紀委派駐市衛計委紀檢組,市紀委派駐市國土局紀檢組,市紀委派出市直機關紀工委。

行政編制

市紀委監委為獨立法人單位,2018年底共有編制149個(行政編制116個、事業編制33個),實有在職職工117人,退休職工16人。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