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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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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工作者和有关测绘地理信息单位自愿组成的科技类学术性的非营利性[1]社会团体法人,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合法登记。

目录

机构简介

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精神,为促进和推动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发展服务,为上海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和四个中心建设服务”为宗旨,在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的指导下,在上海市域开展学术交流[2]、成果转化推助、科普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测绘工程奖评选、出版刊物等各类有关测绘地理信息的活动,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坚持依法办会、民主办会、科学办会和自主办会,服务于科技工作者,促进和推动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发展;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推广和拓展测绘地理信息应用领域;服务于提高公众科学素质,宣传和普及测绘地理信息科技知识; 服务于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承接和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咨询服务。

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英文名称是,Mapping and Geo-information,缩写是。)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本市测绘科技工作者和相关科研、教育、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测绘地理信息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 3 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风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促进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测绘地理信息科技的推广和普及、促进测绘地理信息科技人才的成长和进步、促进测绘科技与社会经济的结合;贯彻国家科技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反映会员和测绘科技工作者的意见,

维护会员和测绘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广大测绘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提高测绘职工科学素养服务,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测绘保障服务,为促进和推动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发展服务,夯实数字经济发展空间底座,为上海创新驱动发展、数字化转型升级和五个中心建设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

(一)服务于科技工作者,促进和推动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发展;

(二)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推广和拓展测绘地理信息应用领域;

(三)服务于提高公众科学素质,宣传和普及测绘地理信息科技知识;

(四)服务于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承接和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咨询服务。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学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中介、出版刊物、成果评审和技术服务。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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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