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意见和办法,并依法实施和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提出本区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开展人口预测工作;编制人口和计划生育年度计划与事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四)负责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指导实施。
(五)对本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重大问题、突出问题开展综合性、前瞻性调研,并提出建议。
(六)负责编报本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预、决算。
(七)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全面实现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八)负责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1]工作的规划并指导实施;完善人口出生预报制度,指导家庭科学合理安排生育。
(九)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工作,负责全区新婚夫妇生殖保健培训的管理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推进婴幼儿早期启蒙教育[2]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工作。
(十)指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指导服务中心工作
(十一)指导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