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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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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环境保护局是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徐汇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所设置的,是主管全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

目录

机构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并制定本区的实施意见和办法;贯彻本区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

2、负责编制本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归口管理本区内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参与制定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审核本区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城区改造中环境保护[1]内容。

3、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并进行统一监督。

4、负责本区内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机动车尾气等污染物、污染源的防治工作;调查处理本区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承办同级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意见和议案、提案,并处理人民群众有关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

5、负责管理本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管理本区生物技术[2]环境安全和核安全,监督和检查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

6、负责辖区内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权限内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7、负责本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8、负责组织本区环境保护科研工作;制订组织实施本区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申报国家和地方重大环境保护课题,参与本区环境保护设备的质量监督、认证工作。

9、负责管理本区环境监测工作,监督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监测规范的实施,指导、监督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和环境监测站的计量认证和质量保证工作。

10、负责组织本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面向公众、青少年的环境宣传教育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11、负责本系统干部职工队伍的建设工作,组织在职人员岗位培训;指导所属单位劳动工资等工作。

12、负责有关行政诉讼应诉与复议事务办理工作。

13、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