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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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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物业管理协会于2008年10月22日成立,铁岭物协是以在铁岭合法注册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为主体,由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企业、物业管理[1]研究咨询教育机构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经铁岭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铁岭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主要任务

组织开展物业管理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开展会员自律活动,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举办或组织参加各种培训、交流、展览;设立行业信息传播的网站等沟通渠道;关心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委托,参与、协助和代办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相关规定的制定及行业评比等工作;以及推动行业发展,监督及促进会员遵守本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文件,维护及提升铁岭物业管理行业地区性品牌的知名度及美誉度。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铁岭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简称“铁岭物协”。英文名称为: “TieLing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简称“TPMA ”。

第二条 本会是由铁岭物业管理和白蚁防治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专业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2],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本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双向”服务方针,积极为政府决策服务,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做好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行业理论,传递行业信息,交流行业经验,推广行业先进管理制度和方法,及时反映广大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开展行业培训和再教育,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培育、发展重庆物业管理市场,促进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铁岭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铁岭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铁岭主城区内;本会将根据行业的实际情况完善各分支机构设置事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参与行业立法调研和有关行业的政策决策论证,反映行业的诉求,提出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监督执行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倡导公平竞争,诚信服务;组织行业评比、行业检查,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涉及违法的,建议有关部门查处。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调查统计,参与制定、修订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和各类技术标准与规范,完善行业管理。对不符合技术标准与规范的企业,进行督促整顿,以至建议政府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四)了解掌握行业基本情况,开展行业调研、探索、研讨、解决行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指导物业管理和白蚁防治等涉及行业的工作,为会员的管理和发展提供多种服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经验交流,收集整理国内外管理、技术、市场信息和行业动态,经有关部门批准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组织参加国内外研讨会,促进技术和学术交流;为会员及社会提供行业方面的咨询、项目策划、评估、代理招投标等服务;推广先进技术,组织各类业务讲座、培训及再教育,为会员培训管理、技术和服务方面的人才,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的正当行为提供法律等方面的支持;培育业主消费意识,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协调业主、业委会和会员之间的物业管理矛盾,促进三者关系和谐。

(七)推动行业内外的横向联系,加强重庆与国内外同行的合作,代表行业与国内外同行组织建立联系、交流情况和合作以及参加有关活动,扩大重庆物业管理行业在国内外的影响,为本市行业开拓外地市场创造条件。

(八)协助和参与政府主管部门或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九)兴办与本会宗旨相适应的经济实体,开展各种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有偿服务。

(十)维护行业形象和整体利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须拥护遵守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单位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一)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白蚁防治等及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地方社会团体和有关行业组织。单位会员担任副会长和副秘书长,须经会长会审定个人资格,交理事会通过。

(二)个人会员:热心物业管理、白蚁防治等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注册物业管理师、专家、学者、行业资深人士或从事行业工作多年具有一定影响的专业人士、社会知名人士和有关机构负责人;个人会员可经会长会审定资格并由理事会通过担任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副会长。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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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基础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四集.mp4
《物业管理基础及物业管理条例》第一集.mp4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