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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国家发展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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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国家发展基金,简称国发基金,系行政院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二十九条设置之基金,2006年10月1日由行政院开发基金与中美经济社会发展基金合并成立,旨在加速产业创新加值、促进经济转型及国家发展。管理单位为行政院国家发展基金管理会,系依据《行政院国家发展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第六条所设立。
沿革
- 奖励投资条例
- 民国 59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全文82条,依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应设置开发基金。
- 民国 80 年 1 月 1 日 废止96条。
- 促进产业升级条例
- 民国 79 年 12 月 28 日 制定44条,依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应设置开发基金。
- 民国 79 年 12 月 29 日公布。
- 民国 80 年 1 月 1 日施行。
- 民国 95 年 10 月 1 日依中央政府特种基金管理准则第十六条规定,经行政院核定,行政院开发基金与中美经济社会发展基金合并成立行政院国家发展基金。[1]
- 民国 99 年 4 月 16 日 废止72条。
- 产业创新条例
- 民国 99 年 4 月 16 日 制定72条,依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应设置国家发展基金。
运用重点
- 配合国家产业发展策略,投资于产业创新、高科技发展、能资源再生、绿能产业、技术引进及其他增加产业效益或改善产业结构有关之重要事业或计画。
- 配合国家产业发展策略,融贷资金于产业永续发展、防治污染、节约能源、降低温室效应及其他增加产业效益或改善产业结构有关之辅导计画。
- 协助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办理有关计画之投融资或技术合作支出。
- 协助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为经济发展、农业科技发展、社会发展、文化创意发展、引进技术、加强研究发展、发展自有品牌、培训人才、改善产业结构及相关事项所推动计画之支出。
- 其他经行政院专案核准者。